研討:原住民保留地抵押權

私有原住民保留地設定抵押權給「非原住民」在現行法規與實務下是合法的,債務人若未依約還款,抵押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拍賣,但在拍賣承受與過戶資格上有嚴格限制。

一、 合法性

原則合法:已取得所有權之私有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人(原住民)得依民法規定,將土地設定抵押權給非原住民(含自然人、民間債權人或金融機構)。

違法例外(假抵押真買賣):若設定抵押權是為了包裝「非原住民借名購地/人頭買賣」(規避原保地不能過戶給非原住民的脫法行為),經查證屬實,買賣契約與抵押權設定均會被法院依民法第 71 條判決無效。

二、 設定期限

無特別法限制: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法令未對抵押權存續期限另設特別限制,完全依據《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依契約約定:存續期間由借貸雙方自行約定(例如 3 年、5 年等)。若設定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依民法第 881 條之 4 規定,原定確定日期自設定日起不得逾 30 年。

三、 法源依據

《民法》物權編(第 860 條等):規範普通抵押權與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與效力。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及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由於法令僅限制「所有權移轉」,未明文禁止設定「擔保物權(抵押權)」,故現行實務允許設定。

四、 不還款可否強制執行與拍賣限制

債務人到期不還款時,非原住民抵押權人可以持確定判決或拍賣抵押物裁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該土地。但執行過程須注意以下限制:

拍定人限原住民:法院執行拍賣時,拍賣公告會載明「拍定人(應買人)資格以具原住民身分者為限」。

非原住民不得聲明承受:若拍賣多次流標,非原住民抵押權人不得向法院聲明「承受」該土地以抵代債務,因為承受等同取得所有權。

禁止流抵約定:雙方不得約定「不還款時,土地直接過戶歸非原住民抵押權人所有」(依民法第 873 條之 1,該約定無效)。

受償方式:非原住民抵押權人僅能就「具原住民身分之拍定人所支付的拍賣價金」優先受償。若長期無原住民投標,抵押權人將面臨無法將土地變現受償的風險。

社群:山大木

GSUS BAR

8/22日 Gsus Bar 音樂會
晚上
0500 – 0700

地點:香山天主堂
参加團體:巴郎驢子樂團

信仰分享時段曲目:
1)我心靈得安寧
2)我願意
3)捨得
4)耶穌愛你
5)神婚

晚餐時段曲目:
1)Five Hundred Miles
2)可愛的玫瑰花
3)黃昏
4)小蘋果
5)忘了我是誰
6)光陰的故事
7)歌聲滿行囊

社群:漾樂
註:感謝來源,黃兄

「505(b)(2)」vs「505(j)」

「505(b)(2)」與「505(j)」均為美國 FDA 依據《哈奇-維克斯曼法案》(Hatch-Waxman Act)所設立的藥品上市審查路徑,兩者的核心精神都是引用已核准上市藥物(Reference Listed Drug, RLD)的既有數據,以大幅縮短研發時程與降低開發成本。

比較項目505(b)(2)505(j)
官方分類改良型新藥申請(NDA 途徑之一)簡略新藥申請(ANDA,即學名藥)
與原廠藥關係變更了劑型、給藥途徑、劑量、複方或新適應症主成分、劑型、劑量、給藥途徑與標示需與原廠藥完全相同
臨床數據需求引用原廠數據,但需補做補充性臨床試驗(證明變更處之安全與療效)無需臨床試驗,僅需通過生物等效性試驗(BE)證明吸收與原廠一致
專利與排他期可申請新劑型專利,享有 3 ~ 5 年市場專屬排他期首家申請成功者(FTF)可享有 180 天市場獨佔期
市場定價與毛利具差異化,定價可達原廠藥 50%~80%,毛利率較高易陷入多廠家價格競爭,價格可能降至原廠藥的 10%~30%

505(b)(2) 核心優勢

老藥新用與劑型創新:常見於「口服改貼片」、「短效改長效緩釋」或「老藥尋求新適應症」。

高風險回報比:失敗率遠低於全新的新藥(505(b)(1)),但能憑藉新專利與專屬期避開純學名藥的價格戰,維持強大定價權。

505(j) 核心優勢

開發成本最低、時程最快:只需證明藥品在人體內的吸收速率與濃度(BE)與原廠相同,無須重新驗證藥理與毒理。

困難學名藥升級:一般的 505(j) 容易紅海競爭,但若選擇技術門檻極高(如特殊注射劑、微球、吸入劑)的「高門檻困難學名藥」,仍能創造高毛利與壟斷優勢。

社群:藥師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