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不拒絕「法律公義」

基督徒要把罪犯交給法律制裁嗎?這是一個非常經典且常被誤解的聖經問題。簡短的答案是:這段話絕對「沒有」禁止基督徒將惡人提交警察與法院。

相反地,把罪犯交給法律制裁,正符合聖經對於「公義」的教導。這段經文(出自《羅馬書》12章19節)禁止的是「私刑復仇」與「心懷恨意」,而不是否定國家司法體制。

以下是聖經的核心邏輯與明確依據:

1. 經文的真正核心:禁止「私刑復仇」,而非拒絕「法律公義」

經文強調「不要自己伸冤」,關鍵字在於「自己」。這指的是不要採取私刑、個人報復或以惡報惡。當我們被傷害時,人性往往想立刻反擊,但上帝要我們將審判的權柄交出來:

交給上帝: 相信神最終有公義的審判(聽憑主怒)。

交給神在地上設立的法律體制: 這就帶出了緊接在後的聖經依據。

2. 最直接的聖經依據:《羅馬書》第13章

閱讀聖經不能斷章取義。在保羅說完「不要自己伸冤」之後,他緊接著在《羅馬書》13章1-4節解釋了上帝如何處理地上的惡人:

「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因為他不是空空地佩劍;他是上帝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

這裡的聖經邏輯非常清晰:

警察與法官是「上帝的用人」: 經文明確指出,世俗的政府和執法者(佩劍者)是神所設立的工具。

他們的職責就是「伸冤」: 上帝透過地上的司法系統來懲罰作惡的人。

因此,把惡人送交警方或法庭,並不是「自己伸冤」,而是將案件交給「上帝設立的法律代理人」來主持公義。 這完全符合「聽憑主怒」的原則。

3. 使徒保羅的親身示範:善用法律維權

寫下這段經文的使徒保羅,在面對不公義和犯罪行為時,他也多次主動尋求法律與官方的保護,而非默默隱忍:

當警察違法時,他要求法律尊嚴: 在《使徒行傳》16章,保羅被官長非法拷打監禁,釋放時他拒絕偷偷離開,而是要求官長親自來領他們出去,以此維護公民權益。

善用公民身份避難: 在《使徒行傳》22章,當羅馬千夫長要鞭笞保羅時,保羅立刻亮出身份:「人子未經定罪,你們就鞭打他,這合法的嗎?」利用法律制止了執法者的施暴。

上訴到最高法院: 在《使徒行傳》25章,面對猶太人的陷害,保羅直接行使羅馬公民權:「我要上訴到凱撒(當時的最高統治者/最高法院)!」

如果聖經禁止人找警察或法院,保羅不可能做出這些示範。

4. 其它聖經依據:《彼得前書》

使徒彼得也表達了相同的觀點:

「你們為主的緣故,要順服人的一切制度,或是在上的君王,或是君王所派罰惡賞善的臣宰。」(彼得前書 2:13-14)

這裡再次確認,政府官員(現代的警察、檢察官、法官)的職能就是「罰惡賞善」。基督徒配合法律,正是尊重上帝治理社會的體制。

結論

當遇到惡人或犯罪行為時,將其提交給警察與法院,其動機不應是出於個人報復的私怨(這屬於「自己伸冤」),而是為了:

保護社會大眾,免受惡人繼續傷害。

維護社會公義,讓犯錯的人承擔應有的法律責任。

踐行聖經教導,讓上帝設立的司法體制發揮功能。

    因此,報警、提告,非但不違反聖經,反而是負責任且符合真理的做法。

    社群:東基

    基金會捐款「結餘款」

    基金會收到捐款,沒用完的,可如何處理?法源是?基金會收到捐款如果當年度沒有用完,在法令上會被視為「結餘款」。這筆錢絕對不能隨便分掉或隱匿,必須留在基金會帳上。

    至於該如何處理,主要取決於這筆捐款是「一般日常捐款」還是「公開勸募活動(如賑災、特定專案)的捐款」。這兩者的處理方式與適用法源截絡不同,以下為詳細拆解:

    情況一:一般日常捐款的結餘(最常見)

    如果這筆錢是外國公司主動匯入、或是基金會平時定期定額收到的捐款,沒用完的錢會併入當年度的會計結餘。

    處理方式:

    未達 60% 門檻需提「留用計畫書」: 為了享受免稅優惠,基金會當年度的公益支出通常必須達到總收入的 60% 以上。如果因為這筆大額捐款沒花完,導致當年度支出比例低於 60%,基金會必須向主管機關(如教育部、衛福部)提交「結餘款留用計畫書」,說明這筆沒用完的錢預計在未來幾年(通常為 4 年內)要如何花在公益業務上。

    准予留用:核准後,這筆結餘款就可以合法的存著,並在未來年度依計畫陸續支用。

    📌 主要法源: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 2 條第 1 項第 8 款 規定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需達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 60% 以上;否則應擬具留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留由以後年度使用(最長 4 年)。

    情況二:透過「公開勸募」收到的專案捐款

    如果這筆捐款是基金會向政府申請核准,發動大眾或企業針對特定計畫(例如:弱勢兒童午餐計畫、震災募款)進行的公開募款。

    處理方式:

    專款專用與計畫變更: 勸募活動結束後,如果還有剩餘款項,絕對不能直接挪用到基金會的其他一般行政開銷。

    流用程序:基金會必須將「剩餘財產使用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變更或核備,將沒用完的錢繼續用於與原本勸募目的相同或類似的公益事業中,且必須定期公開徵信。

    主要法源:

    《公益勸募條例》第 19 條 勸募對象所得之財物,應依主管機關核准的計畫使用。如有剩餘,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於一定期限內用於與原勸募目的相同或類似之事業。

    情況三:在等待花掉期間,沒用完的錢可以放哪裡?

    無論是一般結餘還是專案結餘,在還沒有實際花出去之前,這筆「閒置資金」不能拿去高風險炒股或隨意借給他人。

    處理方式(合法的財產運用):

    存放於金融機構(定存或活存)。
    購買公債、國庫券、定期存單。
    在一定限度內,購買業務相關之動產、不動產。
    購買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低風險、穩健型金融商品(例如:績優權值股、ETF,但各主管機關有不同的比例限制)。

      📌 主要法源:

      《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 明文限制財團法人財產(含結餘款)的運用範圍,採取「正面表列」,以確保資金安全,避免公益資產流失。

      簡單來說,沒用完的錢可以留到以後年度繼續用(一般捐款要提 4 年免稅計畫,公開勸募要提變更計畫),或者,經董事會與法院程序轉為本金

      《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規範了財團法人財產的「其他運用及投資方法」,旨在確保資金運用安全可靠。根據該條項規定,財產運用方法除存放金融機構與購買不動產外,還包含以下幾種具體方式:
      特定有價證券: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或銀行與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公司債與受益憑證:本於安全可靠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以及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受益憑證。
      股票投資限制:得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得經主管機關許可,購買有助於增加財源並符合安全可靠原則之其他投資項目。

      社群:皇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