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us Bar

用音樂相聚
用生命見證愛心

日期:2026年07月25日 (六)
時間:晚上 05 – 07點
地點:香山天主堂

社群:香三

保羅「本色化佈道」

保羅在雅典(使徒行傳 17 章)所展現的佈道方式,在神學上被稱為「本色化佈道」或「處境化」(Contextualization)。他的核心邏輯是:尋找雙方的共同點(橋梁),而非製造對立(圍牆)。

聖經中確實還有其他非常經典的記載,展現了同樣的智慧——不當面痛罵、不羞辱對方的信仰,而是從對方的認知與處境出發,溫和地引導他們認識真理。

一、 路司得的佈道:從「大自然與豐收」切入

在使徒行傳 14 章,保羅和巴拿巴來到路司得城,醫治了一個瘸腿的人。當地的路司得人(外邦異教徒)極其興奮,以為他們是丟斯(宙斯)和希耳米(愛馬仕/赫密斯)神下凡,甚至牽著牛、拿著花圈要向他們獻祭。

保羅和巴拿巴並沒有痛罵他們「愚昧、拜假神、作惡」,而是撕開衣服阻止獻祭,並順著對方的思維引導他們:

「我們傳福音給你們,是叫你們離棄這些虛妄,歸向那創造天、地、海、和其中萬物的活神。他在從前的世代,任憑萬國各行其道;然而為自己未嘗不顯出證據來,就如常施恩惠,從天降雨,賞賜豐年,叫你們飲食飽足,滿心喜樂。」(使徒行傳 14:15-17)

相似之處: 保羅沒有一上來就批判他們的希臘神話信仰,而是利用他們日常生活中能體會到的「風調雨順、秋收冬藏」(普遍恩典)作為切入點,告訴他們:你們所感謝的這股讓大自然豐收的力量,其實就是那位獨一的活神。

二、 耶穌與撒馬利亞婦人:打破宗教與文化的藩籬

在約翰福音 4 章,耶穌遇到了一位撒馬利亞婦人。在當時,猶太人與撒馬利亞人有嚴重的宗教宿怨(雙方都認為自己的聖山和敬拜方式才是正統,互相仇視)。而且這名婦人的道德生活在當時人看來也是敗壞的(有過五個丈夫)。

耶穌沒有像當時的猶太宗教領袖一樣,當面痛罵她的宗教是「雜交的異端」,也沒有譴責她的道德。

耶穌的切入點: 祂從最平凡的生活需要——「水」開始聊起(「請你給我水喝」)。

面對宗教爭議時: 當婦人主動挑起宗教正統的爭端(「我們的祖宗在這山上禮拜,你們倒說,禮拜的地方必須在耶路撒冷」)時,耶穌沒有跟她辯論哪座山才對,而是把目光提升到更高的層次:

「時候將到,如今就是了,那真正拜父的,要用心靈和誠實拜他,因為父要這樣的人拜他。神是個靈,所以拜他的必須用心靈和誠實拜他。」(約翰福音 4:23-24)

相似之處: 耶穌避開了無謂的宗教地盤之爭與口頭批判,直接點出「敬拜的本質」,用溫柔和真理贏得了這位婦人的心,進而翻轉了整個撒馬利亞城。

三、 舊約的智慧:先知以利沙與乃縵的「神殿寬容」

在列王紀下 5 章,亞蘭國(外邦異教國)的大將軍乃縵長了痲瘋病,來到以色列尋求先知以利沙的醫治。得著醫治後,乃縵認信了耶和華是獨一真神。

然而,乃縵面臨了一個現實的政治與宗教困境:他回到亞蘭後,必須扶著亞蘭國王走進「臨門廟」(外邦神廟)屈身敬拜。乃縵非常不安,於是向以利沙請罪:

「惟有一件事,願耶和華饒恕你的僕人:我主人進臨門廟屈身敬拜的時候,我那時也一同屈身。我在臨門廟屈身的這事,願耶和華饒恕我。」以利沙對他說:「你可以平平安安地回去!」(列王紀下 5:18-19)

相似之處: 先知以利沙沒有嚴厲地訓斥他:「你既然信了真神,就必須跟異教勢不兩立!你若敢再進臨門廟,神就咒詛你!」相反地,以利沙展現了極大的體恤與寬容,對這位初信的外邦將軍說「平平安安地回去吧」,將他生命轉變的節奏交給神,而非用宗教教條當場定罪。

四、 總體佈道原則:保羅的「萬人策略」

這一切實踐的背後,最核心的聖經理論依據就是保羅在哥林多前書的自白。他坦言自己如何為了福音緣故,去尊重、理解並適應不同文化與信仰背景的人:

「向猶太人,我就作猶太人,為要得猶太人;…向沒有律法的人,我就作沒有律法的人,為要得沒有律法的人;…向軟弱的人,我就作軟弱的人,為要得軟弱的人。向什麼樣的人,我就作什麼樣的人。無論如何,總要救些人。」(哥林多前書 9:20-22)

結語

從耶穌、以利沙到保羅,聖經一貫的榜樣是:「真理不妥協,但態度極具彈性與恩慈。」 那些在生活中急著用口頭批評、定罪他人宗教的基督徒,往往缺乏了上述聖經人物的格局與智慧。真正的福音傳遞,是像耶穌和保羅一樣,在對方的生命與文化中尋找「美麗的缺口」,然後用基督的愛去補足它,而不是用言語去砸碎它。

社群:珍珍

法定繼承人比例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繼承編的規定,當被繼承人死亡時,其遺產會由配偶法定繼承人依規定比例共同繼承。

例如,被繼承人留有遺產總額新臺幣 1,200 萬元,繼承人的狀況如下:

配偶:在世(為當然繼承人)。

子女:原本應有 3 名(2 名在世、1 名已亡)。

孫子女:已亡之長女留有 2 名在世的孫子。

以下為說明遺產應如何分配與繼承:

一、 繼承人與分配資格(代位繼承)

根據民法第 1138 條及第 1140 條規定:

配偶為當然繼承人,與第一順序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共同繼承。

3 名子女本來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每人皆有繼承權。

關鍵:代位繼承

已亡的該名女兒,因在繼承開始前(即被繼承人死亡前)就已經死亡,所以其繼承權不會消失,而是由她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在世的 2 名孫子)「代位繼承」其應得的份額。

    因此,本案的合法繼承人為:

    配偶

    在世子女 A

    在世子女 B

    孫子 2 名(兩人共同繼承已亡女兒的應繼分)

    二、 應繼分(分配比例)

    依據民法第 1144 條規定,配偶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其應繼分與子女們是「按人數平均分配」。

    本案在法律上,繼承人的份額(人數)應分為 4 份

    配偶:得 1/4

    在世子女 A:得 1/4

    在世子女 B:得 1/4

    已亡女兒之份額:得 1/4(由 2 名孫子平分這 1/4)

      三、 實際金額分配結果

      將總額 1,200 萬元 按上述比例進行分配:

      繼承人關係繼承比例實際分配金額備註說明
      配偶1/4300 萬元與子女平均分配
      在世子女 A1/4300 萬元均分所得
      在世子女 B1/4300 萬元均分所得
      在世孫子 X1/8150 萬元代位繼承已亡母親應得的 300 萬元(與兄弟/姊妹均分)
      在世孫子 Y1/8150 萬元代位繼承已亡母親應得的 300 萬元(與兄弟/姊妹均分)
      合計100%1,200 萬元

      💡 額外貼心提醒: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在進行遺產分配前,若配偶與被繼承人是適用「法定財產制」(絕大多數夫妻皆是),且配偶名下的財產少於被繼承人,配偶可以在分配遺產前,先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運作方式:配偶可先分得夫妻雙方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此部分不課徵遺產稅)。

      影響:扣除這筆配偶請求的金額後,剩餘的財產才會被歸為「遺產總額」,再由配偶、2名子女及代位繼承的孫子依上述 1/4 比例進行分配。這通常會是配偶可以合法爭取更多權益、同時節省遺產稅的一種常見做法。

      社群: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