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霸凌專任職員?

私立中學「編制內」「專任職員」受到「校長和資深主管」聯合的職場霸凌歧視,可適用「教育部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嗎?還有其他可救濟的法規嗎?

身分為「編制內」的「專任職員」,處境確實比較特殊且辛苦。因為在目前的法律架構下,處於教育法規與勞動法規的交界處,且正是目前法律保障最薄弱的一群(不適用勞基法,也不具備公務員身分)。

針對您的身分,以下是法規適用分析與救濟建議:

一、 是否適用「教育部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答案是:不直接適用,但具有「準用」或「參考」價值。

直接適用對象: 該要點主要針對教育部及其所屬機關(如國立學校)的公務人員。

私校現況: 私立中學必須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訂定自己的「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辦法」。雖然該要點不是直接法律依據,但教育部通常會要求私校參考該要點,建立內部申訴機制。

如果校長就是霸凌者: 這是最棘手的。由於校長是學校的最高負責人,校內的申訴委員會(通常由校長指派人員組成)往往會失去公正性。此時,您必須依賴「外部介入」。


二、 針對「編制內職員」的其他救濟法規

雖然您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但您依然享有以下法律保障:

1. 《職業安全衛生法》(最強有力的外部武器)

關鍵法條: 第 6 條第 2 項(預防不法侵害)。

適用對象: 全體受僱者,包含私校編制內職員。

救濟途徑: 如果您向學校提出霸凌申訴,學校卻因校長官官相護而不作為、或未建立預防計畫,您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工局(勞檢處)申訴。勞檢處會針對學校是否「依法履行防範職場霸凌的義務」進行檢查,若違規可處 3 萬至 15 萬元罰鍰。

2. 《性別平等工作法》(若歧視涉及性別)

如果霸凌內容涉及性別、性傾向或性侵害,無論編制內外,皆受此法保護。主管機關為勞工局,一旦查證屬實,學校與校長將面臨高額罰鍰。

3. 《民法》與《刑法》(針對個人究責)

當校內申訴管道失靈時,直接跳過行政體系進入法律程序是常見的策略:

刑事(妨害名譽): 校長或主管若在公開場合(如會議)辱罵您,涉嫌《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若造謠抹黑,則涉及第 310 條誹謗罪。

民事(侵權行為): 依據《民法》第 184 條、195 條,若霸凌導致您身心受創(如憂鬱症、焦慮症),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4. 《私立學校法》與《教師法》相關規定

雖然您是職員,但《私立學校法》要求學校必須建立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

申訴途徑: 根據《私立學校法》及相關準用辦法,您可以向學校法人(董事會)提出申訴(如果霸凌者是校長),或是向教育部國教署(或所在地教育局)提出陳情。

雖然教育局通常會說「私校內部管理由學校自理」,但若您能證明「校內申訴機制失靈」,教育主管機關仍有監督之責。


三、 給您的實務建議與步驟

在這種「校長和主管」聯合霸凌的高壓環境下,建議您採取以下行動,將「法律位階」拉高到外部機關:

收集證據(最重要):

錄音: 在與校長或主管對話時,只要您在場,可進行秘密錄音以求自保。

日記: 詳細記錄每一次霸凌的時間、地點、參與者、具體言詞。

就醫: 若因霸凌導致身心不適,務必前往精神科就診,並在門診中描述「霸凌情節」,讓醫師寫入病歷(這可作為「因果關係」的證據)。

向「董事會」反映: 校長由董事會聘任。如果校長行為已損害校譽或面臨勞檢,董事會未必會護航到底。

聯繫外部工會: 例如「全國私立學校產業工會」或「高教工會」。他們對私校的特殊身分法規非常熟悉,能提供法律諮詢,甚至陪同調解,這會給學校很大的行政壓力。

發出存證信函: 當證據蒐集足夠時,可委託律師發函給學校,要求停止霸凌行為並依法調查。這通常是逼迫校方「不得不認真處理」的第一步。

社群:法治

末日碉堡

「大國」以前為了防備北方「雙鷹國」的核子攻擊,有長期的構建一些可安度最後世界末日的指揮所和碉堡設備之類的,作為「末日碉堡」;理論上,是準備要讓「雙鷹國」跟「白鷹國」的核攻擊都打擊不到,也偵查不到的場地及設備。建設了多年,都沒有機會實地應用。

這當中的工程、設備和物資,是否有被貪污腐化的疑慮?巧合的是,大國的軍方中,能擁有實權的大元帥,最近有機會來實地驗收和使用。

大元帥和皇帝,雙方意見不合,大元帥就可使用這些末日碉堡,例如:可進入其中,暫避人禍,繼續指揮願意效忠大元帥的部隊們,和皇帝繼續談判與鬥爭。

社群:小平

研討:學校通報

問題:

王生開學以來常常請假,8/8晚上出示「身心科醫師文件」,表示她因需要就醫,所以常請假。
王生自述,本學期到校要面對同學黃○○,有壓力。依王生所述,黃○○之前和本校<前>導師謝○○有交往過,曾經是男女朋友關係,當時也要求王生、黃○○、謝○○三人一起交往,被王生拒絕。現在謝○○雖然已離開本校,但黃○○還在班上。王生到校進班時會看到黃○○,讓王生壓力很大,因此不想到校就學。
另外,王生認為學校高層有偏袒本校<前>導師謝○○。

就上述問題,現任導師應如何處理?法源依據?

前任導師謝○○已經離職,現任導師仍需通報本案嗎?法源依據?

研討:

現任導師應立即於 24小時內完成法定通報(校安與性平通報),並同步啟動學生心理關懷、學習環境保護與請假彈性處理,協助王生於安全的環境中就學。

現任導師應採取之處理流程

完成法定通報(24小時內): 王生所述前導師謝○○與學生黃○○交往,並要求王生參與三人交往,涉嫌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之師生專業倫理及校園性騷擾/性別事件。即使謝○○已離職、黃○○仍在班上,導師知悉後仍須於24小時內通報校安中心及學校性平會,不得私下隱瞞。

啟動心理輔導與請假關懷: 正視並採認王生出示之身心科診斷證明,主動協助辦理病假/身心假手續;同時填寫轉介單將王生轉介至輔導室,由專業輔導教師或心理師進行二級輔導與心理支持。

調整學習環境與課業彈性: 為減輕王生進班面對黃○○之壓力,導師可先進行座位與分組彈性調整;若情況嚴重,可通報學校性平會或教務處評估彈性出缺勤、線上/個別課業輔導、彈性成績評量,甚至評估轉班之可行性。

協助申請調查與澄清程序: 向王生(及其法定代理人)說明性平申訴之權益,協助其提出「性平事件申請調查」。針對王生懷疑學校高層偏袒謝○○之疑慮,向其說明性平會調查小組依法將聘請外部專家學者組成,過程客觀獨立且保密,消除其對體制之不信任感。

相關法源依據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條第1項(通報義務): 學校教職員工於執行職務知悉發生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或師生違反專業倫理事件時,應立即依規定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4條第1項(保護與協助): 學校處理性平事件時,應提供學生心理諮商、課業輔導、彈性處理出缺勤或成績評量、調整座位或班級等必要之保護措施,不得以請假紀錄影響其學業成績。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9條、第30條(調查公正性): 規範性平事件之申請調查權利,並明定性平會調查小組得由具備性平專業之外部委員組成,以確保調查之客觀公正與獨立性。

《學生輔導法》第6條、第7條(介入性輔導): 學校應針對有身心適應困難或遭受重大創傷之學生,整合導師、輔導教師及專業心理人員,提供介入性與處遇性輔導措施。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或各級學校請假/評量規定): 學生因病或特殊重大事故請假,經學校核准者,其出缺勤及學習評量得採彈性處理方式辦理。

前任導師謝○○是否已經離職,完全不影響現任導師的法定通報義務。

一、 為何行為人已離職仍必須通報?

通報義務採「知悉即通報」原則: 法律規範通報的對象是「事件本身(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或違反專業倫理事件)」,而非行為人「目前是否在職」。只要教職員工在執行職務時知悉此事件,通報責任即已成立。

本校仍為「事件管轄學校」: 由於事件發生時謝○○為本校教師,依規定本校即為事件管轄學校,有責任進行接案、通報與啟動後續調查。

防止行為人至他校再犯(列冊管制): 離職並不代表免除法律責任。若經性平會調查屬實,該調查結果會通報至教育部「全國不適合審定通報及查詢系統」,防止謝○○未來至其他學校任教時繼續傷害其他學生。

保障現仍在校學生的權益: 王生與黃○○目前均為本校在班學生,且王生已因本事件出現就學困難與心理創傷,學校必須透過性平通報機制,才能正式啟動對王生的心理輔導、課業調整及彈性評量等保護措施。

二、 相關法源依據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2 條第 1 項(知悉通報義務):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或師生違反專業倫理事件者,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向學校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相關法律規定通報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43 條第 1 項(未依法通報之罰則):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未於 24 小時內通報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導師若認為對方已離職而不通報,仍屬於「未依法通報」,將面臨行政裁罰)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 11 條第 1 項(事件管轄權):校園性別事件之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或檢舉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申請調查或檢舉。

(證明:即使行為人現已離職或轉任他校,仍以「行為發生時」服務的學校為事件管轄學校。)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8 條、第 31 條(離職行為人之調查與列冊通報):明定校園性別事件經調查屬實後,應依法辦理;若行為人已離職,學校仍應將調查結果移送權責機關,並登錄至主管機關之不適合通報查詢系統,以達到跨校監管之目的。

社群:小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