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德正神

問題:

「福德正神」及土地神信仰與記載是在那裏?

研討:

分散於道教經書、儒家古籍、古典小說與地方志中,例如:

專屬經典與民間善書

《福德正神真經》(《福德正神金經》): 民間與道教最直接記載「福德正神」名號與生平的經書,詳細講述周朝官員張福德愛民如子,死後獲封為「福德正神」的傳説與經文。

《先天原始土地寶卷》(明清寶卷): 以土地公為主角的民間善書,記載土地神的故事與神格變遷。

先秦與漢代古籍(土地神/社神起源)

《禮記 – 祭法》: 記載「共工氏之霸九州也,其子曰后土,能平九州,故祀以為社」,為土地神人格化的最早文獻之一。

《春秋左氏傳》: 記錄炎帝後代句龍平定九州水土,死後被尊祀為「社神」(土地之神)。

《孝經》: 提及「社者,土地之王。土地廣博不可遍敬,故封土以為社而祀之」,解釋了立社祭土地的由來。

《春秋公羊傳》與《後漢書》: 《公羊傳》註有「社神者,土地之主也」;《後漢書·方術傳》則開始出現「社公」稱呼,即後世「土地公」的前身。

古典小說與筆記文學

《西遊記》(明代·吳承恩): 書中孫悟空經常召喚當地的「土地神/土地公」詢問路況與妖魔背景,將土地公形象普及於大眾文學。

《搜神記》(晉代·干寶): 記錄多則地方土地神顯靈、警示世人的神怪故事。

《聊齋誌異》(清代·蒲松齡): 如〈王六郎〉篇,記載積德行善的鬼魂被玉皇大帝敕封為地方土地神的過程。

地方志與史料記載

《臺灣府志》、《諸羅縣志》、《臺北縣志》等地方誌: 清代官方地方志中,皆明確記錄地方官民祭祀「福德正神」或「土地祠」,以及二月初二(頭牙)、八月十五(秋報)演戲酬神的民俗活動。

社群:風俗

「公司」「營利性社團法人」

問題:

「公司」是「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法源?
公司有「資本額」,為何不是「財團法人」?

研討:
「公司」是「社團法人」還是「財團法人」?

「公司」在法律上屬於「社團法人」。

法人的基本分類是以其成立的基礎來區分:

以「人」的集合為基礎(社員總會為最高意思決定機關)稱為社團法人。公司是由股東(社員)集合出資組成,因此屬於社團法人(具體而言是「營利性社團法人」)。

以「財產」的組織為基礎稱為財團法人(如基金會)。

相關法源依據

「公司」為社團法人的法源主要依據《中華民國民法》及《公司法》:

《中華民國民法》總則編(關於社團的規範):

《民法》第 45 條:「稱社團者,謂以營利為目的以外之社團或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民法將社團區分為營利性與非營利性,公司即為營利性社團的典型代表)

《民法》第 26 條之 1(或相關總則規定):營利社團法人(即公司)之設立及其他事項,由其他法律(即公司法)定之。

《公司法》(公司組織的根本法源):

《公司法》第 1 條:「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後成立之社團法人。」(此條文直接明文定義公司是社團法人)。

依據《公司法》,公司主要分為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四種型態,皆具備獨立的社團法人資格。

社群:法扶

「董事會」決策時,如何決定?是依董事「人數」?董事「股票數」?董事長「個人意見」?法源?

董事會決策如何決定?

董事會做成決議時,原則上是依據「出席董事」的人數及表決權多寡來決定,而不是依據董事個人持有的「股票數」,更不是由董事長個人意見直接決定。

董事會決議的法定門檻(以股份有限公司為例)主要分為「開會法定人數」與「表決通過門檻」:

開會法定人數(出席門檻):

董事會開會時,必須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才能開會。

表決通過門檻:

原則上:須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決議才能成立。

特殊重大事項(如公司法第 185 條規定的讓與全部營業或財產等,若由董事會代為決議或提案時,或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時另有規定):可能需要更高之出席或同意比例(例如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董事長個人意見的角色:

董事長在董事會中只擁有「一票」的表決權(與其他董事相同)。

當表決出現正反意見同數時,依實務與會議規範,若章程有特別規定,或依一般議事規則,董事長通常擁有「主席裁決權」或「可否同權時之投票權」(加權一票)來打破僵局,但這必須建立在法定或章程允許的前提下,而非憑空由董事長一人獨斷。

法源依據

董事會決議方式的法源主要依據《公司法》:

開會與一般決議門檻法源:

《公司法》第 205 條第 1 項(關於董事會開會與視訊會議規範):董事會之召集,應通知各董事。

《公司法》第 206 條第 1 項:「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此為董事會決議的核心法源)。

禁止股票數影響董事表決權法源:

《公司法》第 206 條第 2 項:「董事對於會議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此外,董事是基於「委任關係」執行職務,其表決權是依據董事身分(一人一票),而非像股東會是依據持股比例(按股數計算表決權)。

董事長投票權與主席裁決法源:

董事長主持會議的法源依據為 《公司法》第 208 條第 3 項。至於若遇票數相同時之處理,通常依據各公司自訂之《董事會議事規則》(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或一般會議規範訂定),賦予主席在可否同數時的決定權。

紀念:楊誠勳同學

校園的勇者!

一起震驚全台的校園安全悲劇(又稱新北國中生割頸案)發生於 2023年12月25日(耶誕節當天)新北市某高中國中部。以下為該事件的起因與經過概述:

一、 事件起因

當天中午下課及午休期間,林姓女學生前往隔壁班找人聊天,當時身為班級幹部或負責維持秩序的楊承勳同學基於「非本班學生」的規定,請她離開教室。林女心生不滿,認為遭到對方落面子,於是氣憤地去找同校、平時素有來往的「乾哥」郭姓男學生哭訴、要求幫忙出氣。

二、 案發經過

聽完乾妹抱怨後,郭姓男學生帶著預藏的彈簧刀衝到楊同學的教室理論。雙方一言不合爆發口角與肢體衝突,在混亂中,郭姓少年情緒失控,持彈簧刀朝楊同學的頸部、左胸及背部等要害狂刺多刀(造成頸動脈大量出血及多處深部創傷)。

事發當時雖有其他同學試圖上前拉開,但因攻擊部位致命且失血過多,楊同學當場失去呼吸心跳。經緊急送往亞東醫院裝設葉克膜搶救並歷經手術,仍因傷勢過重,於次日(12月26日)深夜宣告不治,得年15歲。

三、 後續與司法判決

司法審判:案發後行兇的郭姓少年與涉嫌教唆的林姓少女被移送少年法庭審理。經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及最高法院審理後,依殺人罪分別判處郭姓男子 12年、林姓女子 11年 有期徒刑,全案定讞。

社會影響:由於涉案者皆為未成年人,案件引發社會大眾對《少年事件處理法》保護傘、校園安檢(如學生攜帶危險物品之界線)、以及少年犯罪教化與被害人權益落差的強烈討論與反思。受害者家屬此後也持續投入校園安全與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倡議。

楊承勳同學,生前為體貼懂事、熱心助人的學生。

在這2023年底發生的校園安全事件中,他因挺身而出、試圖阻止校園衝突或維護秩序而遭受不幸,生命永遠停留在年輕的歲月。 這起震驚社會的悲劇不僅讓親友陷入無限哀思,也引發全台對於校園安全、少年司法制度及霸凌防治的深刻反省。

在家屬與社會各界的推動下,這股悲傷化為了推動制度改革的正義力量,持續喚醒大眾對校園防護網的重視。

相關建議與展望為避免類似遺憾再次上演,並延續其遺愛人間的精神,社會各界與家屬陸續提出以下具體建議:

強化校園安全防護: 檢視並嚴格管理校園危險物品,增設心理輔導與第一線高風險學生的介入機制,防範暴力事件於未然。

推動法規與制度改革: 促使少年事件處理法及相關校安規範與時俱進,平衡保護與告誡輔導的界線,讓學校和老師有更實質的管教與防衛工具。

轉化空間與設立教育基金: 將當時的事件場域轉型為反霸凌與生命教育空間,並設立獎助學金幫助清寒學子,將思念化為實質的社會公益與安全守護。

紀念意義:悼念楊承勳同學不僅是記住一場悲劇,更是提醒整個社會:守護每一個孩子的安全,需要學校、家庭與政府共同築起更堅固的防線。

社群:德田
註:感謝來源,網路及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