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監護制度

社群:法扶

在臺灣,成年監護制度(包含「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法源依據主要規範在《民法》中。

當一個成年人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時,法院可以依聲請做出監護宣告。

以下為整理關於監護人資格與相關法源的關鍵資訊:


一、 法源依據

主要的法令條文分布在《民法》總則編與親屬編:

聲請要件: 《民法》第 14 條(監護宣告之要件及撤銷)。

監護人之選定: 《民法》第 1111 條、第 1111-1 條。

意定監護(事先約定): 《民法》第 1113-2 條至第 1113-10 條(於 2019 年新增)。


二、 誰可以擔任監護人?(資格與順位)

根據現行法規,法院在選定監護人時,不再有「強制性的親疏順位」,而是以「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為最高原則。

1. 法定監護(由法院選定)

法院會從以下對象中,選出最適合的人:

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

同居之親屬、家屬。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團體(若親屬皆不適合,法院可指派法人擔任)。

2. 意定監護(自己選定)

如果您現在意識清醒,可以預先與他人訂立「意定監護契約」並經公證。未來若不幸發生需受監護宣告的情況,法院應優先指定您當時選定的受任人為監護人。


三、 法院選拔監護人的考量因素

根據 《民法》第 1111-1 條,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會參考以下事項:

受監護宣告人之意願。

監護人之生活情況、經歷、有無犯罪紀錄。

監護人與受監護宣告人間之情感往來情形。

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四、 哪些人「不能」擔任監護人?

依據 《民法》第 1113 條準用第 1096 條,以下對象不得擔任監護人:

未成年人。
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之人。
破產宣告尚未復權之人。
失蹤之人。


補充說明:監護宣告 vs. 輔助宣告

監護宣告: 針對「完全無法」處理自己事務的人。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輔助宣告: 針對「處理事務能力不足」的人。受輔助宣告人仍有部分自主權,但在進行重要法律行為(如買賣土地、借錢)時,需經輔助人同意。

溫馨提示: 辦理監護宣告必須經過法院程序,並由法院指定醫院進行精神鑑定。如果您是為了處理家中長輩的財產或醫療決定,建議先向各縣市地方法院的服務處諮詢相關書狀格式。

如何預先規劃自己的「意定監護」呢?

要在清醒時預先規劃「意定監護」(Adult Guardianship by Agreement),就像是為未來的自己買一份「法律保險」。這能確保萬一哪天失智或失能時,照顧你的人和你財產的處理方式,都是照你的自由意志決定的。

以下是規劃意定監護的標準法律流程


第一步:選定受任人(你的監護人)

對象不限親屬: 你可以找配偶、子女、好友,甚至是你信任的社會福利法人。

人數: 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多人時需註明是「分別執行職務」還是「共同執行職務」)。

備位: 建議選定「備位受任人」,防止原本選的人比你先失能或拒絕任職。

第二步:約定契約內容(具體交辦事項)

這部分可以非常細緻,建議包含:

生活照顧: 指定住在哪個機構、由誰親自照顧、生活開銷的額度。

醫療處置: 授權受任人同意手術,或結合「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DNR)」。

財產管理: 房產是否可以處分(賣掉供養老金)、退休金如何支用。

報酬: 監護人是義務幫忙,還是每月領取多少車馬費。

第三步:辦理公證(最關鍵的法律要件)

《民法》第 1113-3 條規定,意定監護契約「必須」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才算生效。

準備資料: 雙方身分證、印章、受任人同意書草稿。

公證流程: 你與受任人必須親自到公證人面前(若臥床可請公證人外派,但必須意識清醒)。

通報: 公證人會在公證後 7 天內,以書面通知受監護人戶籍所在地的法院。

第四步:啟動機制

契約公證後會先「存放」在法院。

啟動點: 當你未來經醫師診斷出失智、昏迷或心智缺陷,導致無法處理事務時。

法院介入: 受任人或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優先適用: 法院審理時,只要發現有這份公證過的意定監護契約,除非有特殊危害利益的情況,否則法院「必須」指定該受任人為監護人


意定監護的優點 vs. 傳統監護

特點傳統「法定監護」「意定監護」
決定權法院決定(親屬常因爭奪而吵架)你自己決定
順位依法律規定或法院選拔優先於法定監護人
信任度可能是你不喜歡的親戚絕對是你信任的人
監督機制法院指定開成單(親屬)監護法院依契約內容指定

專家小撇步

搭配「信託」: 意定監護解決「人」的問題,信託解決「錢」的問題。將大筆財產交付銀行信託,監護人只負責簽字動用資金,能防止監護人挪用財產。

定期檢視: 如果後來跟選定的人吵架了,或是對方身體變差,只要你還清醒,隨時可以再去公證處撤銷或變更契約。

那些法人可以承接「意定監護」案件?法源?

在臺灣,並非所有的公司或法人都能承接「意定監護」。這類法人必須具備特定的專業背景,且通常以非營利為目的,才能確保在履行監護職責時,是以受監護人的利益為先。

以下為整理具備承接資格的法人類型與法源依據:

一、 法源依據

法人可以擔任監護人的主要法律來源為:

《民法》第 1111 條第 1 項: 法院為監護宣告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從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團體或其他適當之人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

《民法》第 1113-10 條: 此條文規定意定監護準用關於法定監護的相關條文。因此,自然人與「法人」均可受託為意定監護人。

《老人福利法》第 41 條、第 42 條: 規定了縣市政府或受委託的社會福利機構在特定情況下需擔任保護職責。


二、 哪些法人可以承接?

實務上,能承接意定監護的法人通常分為以下三類:

1. 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基金會)

這是目前最專業的承接主體。例如:

專業團體: 如「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等長期耕耘弱勢權益的團體。

公益基金會: 部分大型基金會設有專門的監護個案管理部門。

2. 社會福利社團法人(協會)

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章程中載明包含「身心障礙者保護」或「長者監護業務」的社會團體。

3. 縣市政府(公部門法人)

雖然公部門通常是作為「最後一道防線」(當民眾找不到人當監護人時,法院會指派社會局長擔任),但在某些個案中,政府也會委託相關法人代行職務。


三、 法人承接的限制與現況

儘管法律上允許,但目前在臺灣要找到「願意承接」意定監護的法人,仍有以下挑戰:

章程限制: 該法人的組織章程必須包含相關業務範疇,否則公證人可能無法辦理公證。

量能不足: 法人擔任監護人需負擔極大的法律責任(如每年報帳、重大醫療決定),目前多數公益團體僅針對「無依孤老」或「身心障礙者」提供服務,較少對一般大眾提供商業性質的監護服務。

信託配合: 許多承接意定監護的法人,會要求委託人必須同時辦理「安養信託」,將財產交給銀行管理,由法人擔任「監護人」或「信託監察人」,以達到「錢、事分離」,避免弊端。


四、 如何尋找合適法人?

如果您有意尋找法人擔任意定監護人,建議從以下管道諮詢:

各縣市社會局(處): 詢問該縣市是否有特約的「成年監護支援機構」。

中華民國公證人公會: 詢問公證人在實務上曾配合過哪些信譽良好的公益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 針對弱勢族群,法扶有時能提供相關法律諮詢。

💡 溫馨提醒: 意定監護若指定法人,通常會涉及較複雜的費用(管理費、服務費)與契約條款。建議在前往公證前,先與該法人詳談其服務範圍(例如:是只管財產?還是會派社工定期訪視、決定入住哪間養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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