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計畫」:企業合作

配合企業辦理「職場實習」:若是企業、公司或專業團體,雖不直接開班,但可以作為訓練單位的合作夥伴,提供符合安全衛生的職場實習場所並指派專人指導,其指導費可由計畫補助。

這個極具彈性且對企業非常友善的合作模式,其在台灣法規體系中的直接法源、行政規則以及經費依據主要如下:

1. 核心實施依據:《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實施原則》第六點

這是規範「訓練單位」與「企業」如何跨界合作實習的最直接行政規則。該原則第六點明文規定:

「執行單位推動辦理養成訓練職場實習,得依下列方式規劃辦理:

(一)訓練方式結合企業等單位辦理職場實習,職場實習場所應符合安全衛生,且應指派專人指導參訓學員。

此條文同時也框列了合格的「職場實習單位(企業)」必須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領有立案登記證明文件之各行(職)業專業團體。

領有法人登記證明文件之財(社)團法人。

領有公司登記、營業登記證明文件,或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事業機構(即一般公司企業)。

    2. 經費補助依據:《辦理身心障礙者養成及在職職業訓練經費項目及金額一覽表》

    「指導費可由計畫補助」,其具體的撥款標準與名目,是綁在勞動部公告的編列標準中。

    在該一覽表的「五、職場實習 —— 指導費」項目中明確規範:

    補助目的:用於企業指派專人「規劃學員職場實習內容、進行現場工作技能指導、學員工作適應輔導」。

    補助額度標準:實務上會依據班別性質(如一般養成班或心智障礙專班)有所不同,常見標準為每位學員每月 5,000 元每位學員每小時 100 元。金額的多寡會依照該實習單位實際指導的學員人數與實習時數來累計。

    3. 上位母法來源

    追根溯源,上述所有行政計畫與實施原則,都是為了落實以下兩部國家母法的精神: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明定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結合民間資源,提供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及工作協助。

    《職業訓練法》第四條:規定政府應對自願就業之弱勢族群(含身心障礙者)實施職業訓練,並得補助相關津貼與辦訓費用。

    💡 企業配合辦理的「實務運作潛規則」

    雖然法規寫了有這筆「指導費」,但企業在實務申辦時要特別注意一個關鍵:企業通常不直接對政府。

    策略結盟: 企業一般不會自己寫計畫書去投標,而是作為「主辦訓練單位(如:大專院校、社福基金會、职业訓練學校)」的合作廠商。

    經費核銷流程: 主辦訓練單位在向勞動部或地方政府送審企劃書時,就必須把「合作企業」的名字、實習場地安全證明、企業指導老師的學經歷寫進計畫書中,並把這筆「職場實習指導費」編進總預算。

    款項撥付: 當學員到您的企業實習時,企業指導老師必須配合填寫「實習指導紀錄表」或「工作項目紀錄」。結訓後,主辦訓練單位會檢具這些紀錄與印領清冊向政府請款,政府核銷後,主辦單位再將這筆指導費撥付給配合的企業或指導老師。

      這種模式對企業來說,既可以善盡社會責任(CSR/ESG),又能提前在實習期間考核並預約優秀的身障員工,且指導員工的成本還能獲得政府實質貼補,是目前政府非常鼓勵的產學合作方向。

      社群: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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