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討:學校通報

問題:

王生開學以來常常請假,8/8晚上出示「身心科醫師文件」,表示她因需要就醫,所以常請假。
王生自述,本學期到校要面對同學黃○○,有壓力。依王生所述,黃○○之前和本校<前>導師謝○○有交往過,曾經是男女朋友關係,當時也要求王生、黃○○、謝○○三人一起交往,被王生拒絕。現在謝○○雖然已離開本校,但黃○○還在班上。王生到校進班時會看到黃○○,讓王生壓力很大,因此不想到校就學。
另外,王生認為學校高層有偏袒本校<前>導師謝○○。

就上述問題,現任導師應如何處理?法源依據?

前任導師謝○○已經離職,現任導師仍需通報本案嗎?法源依據?

研討:

現任導師應立即於 24小時內完成法定通報(校安與性平通報),並同步啟動學生心理關懷、學習環境保護與請假彈性處理,協助王生於安全的環境中就學。

現任導師應採取之處理流程

完成法定通報(24小時內): 王生所述前導師謝○○與學生黃○○交往,並要求王生參與三人交往,涉嫌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之師生專業倫理及校園性騷擾/性別事件。即使謝○○已離職、黃○○仍在班上,導師知悉後仍須於24小時內通報校安中心及學校性平會,不得私下隱瞞。

啟動心理輔導與請假關懷: 正視並採認王生出示之身心科診斷證明,主動協助辦理病假/身心假手續;同時填寫轉介單將王生轉介至輔導室,由專業輔導教師或心理師進行二級輔導與心理支持。

調整學習環境與課業彈性: 為減輕王生進班面對黃○○之壓力,導師可先進行座位與分組彈性調整;若情況嚴重,可通報學校性平會或教務處評估彈性出缺勤、線上/個別課業輔導、彈性成績評量,甚至評估轉班之可行性。

協助申請調查與澄清程序: 向王生(及其法定代理人)說明性平申訴之權益,協助其提出「性平事件申請調查」。針對王生懷疑學校高層偏袒謝○○之疑慮,向其說明性平會調查小組依法將聘請外部專家學者組成,過程客觀獨立且保密,消除其對體制之不信任感。

相關法源依據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條第1項(通報義務): 學校教職員工於執行職務知悉發生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或師生違反專業倫理事件時,應立即依規定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4條第1項(保護與協助): 學校處理性平事件時,應提供學生心理諮商、課業輔導、彈性處理出缺勤或成績評量、調整座位或班級等必要之保護措施,不得以請假紀錄影響其學業成績。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9條、第30條(調查公正性): 規範性平事件之申請調查權利,並明定性平會調查小組得由具備性平專業之外部委員組成,以確保調查之客觀公正與獨立性。

《學生輔導法》第6條、第7條(介入性輔導): 學校應針對有身心適應困難或遭受重大創傷之學生,整合導師、輔導教師及專業心理人員,提供介入性與處遇性輔導措施。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或各級學校請假/評量規定): 學生因病或特殊重大事故請假,經學校核准者,其出缺勤及學習評量得採彈性處理方式辦理。

前任導師謝○○是否已經離職,完全不影響現任導師的法定通報義務。

一、 為何行為人已離職仍必須通報?

通報義務採「知悉即通報」原則: 法律規範通報的對象是「事件本身(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或違反專業倫理事件)」,而非行為人「目前是否在職」。只要教職員工在執行職務時知悉此事件,通報責任即已成立。

本校仍為「事件管轄學校」: 由於事件發生時謝○○為本校教師,依規定本校即為事件管轄學校,有責任進行接案、通報與啟動後續調查。

防止行為人至他校再犯(列冊管制): 離職並不代表免除法律責任。若經性平會調查屬實,該調查結果會通報至教育部「全國不適合審定通報及查詢系統」,防止謝○○未來至其他學校任教時繼續傷害其他學生。

保障現仍在校學生的權益: 王生與黃○○目前均為本校在班學生,且王生已因本事件出現就學困難與心理創傷,學校必須透過性平通報機制,才能正式啟動對王生的心理輔導、課業調整及彈性評量等保護措施。

二、 相關法源依據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2 條第 1 項(知悉通報義務):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或師生違反專業倫理事件者,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向學校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相關法律規定通報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43 條第 1 項(未依法通報之罰則):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未於 24 小時內通報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導師若認為對方已離職而不通報,仍屬於「未依法通報」,將面臨行政裁罰)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 11 條第 1 項(事件管轄權):校園性別事件之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或檢舉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申請調查或檢舉。

(證明:即使行為人現已離職或轉任他校,仍以「行為發生時」服務的學校為事件管轄學校。)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8 條、第 31 條(離職行為人之調查與列冊通報):明定校園性別事件經調查屬實後,應依法辦理;若行為人已離職,學校仍應將調查結果移送權責機關,並登錄至主管機關之不適合通報查詢系統,以達到跨校監管之目的。

社群: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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