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學術研討會:社會團體研究

社群:小梅

公民的「結社自由權」是憲法保障的權利。一位公民,可加入或組織哪幾個/類型的「團體」?法律沒有限制。在臺灣的民主社會中,組成社會團體,是公民的基本權利。
參考「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摘要如下:

社會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等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許可。

發起人戶籍或工作地(以團體為發起人者,其代表之戶籍或工作地)分布於七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者,得向內政部申請籌組全國性社會團體。

社會團體分類如下:
(一)學術文化團體:以促進教育、文化、藝術活動及增進學術研究為主之團體。
(二)醫療衛生團體:以協助醫療服務,促進國民健康為主之團體。
(三)宗教團體:以傳布宗教教義或促進宗教發展為主之團體。
(四)體育運動團體:以普及全民運動,增進身心健康;發展競技運動,強化運動技術水準;蓬勃運動產業及運動學術研究為主之團體。
(五)社會服務及慈善團體:以辦理社會服務及慈善活動為主之團體。
(六)國際團體:以辦理國際交流活動,促進我與他國人民間之認識及連繫為主,經外交部認定之國際組織同意在我國設立之國內總會組織或經外交部同意之我與他國間之對等交流團體。
(七)經濟團體:以農業(農林漁牧狩獵業)、工礦業(礦業、製造業、水電燃料瓦斯業、營造業)、服務業(商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金融保險、不動產及工商服務業等)等經濟性任務或相關學術研究、發展為主之團體。
(八)環保團體:以提昇環境品質,從事環境保護,維護環境資源為主之團體。
(九)宗親會:以姓氏相同者為主所組織之宗親團體。
(十)同鄉會:以原籍貫或出生地(以省市、縣市區域為準)相同者於他行政區域組織之同鄉團體,或區域同鄉團體聯合海外同鄉團體組織之世界同鄉總會。
(十一)同學校友會:以聯絡有正式學籍之國內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已離校肄業)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或研修結業)同學校友情誼為主之團體。
(十二)其他公益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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