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案件

社群:小義

當事人遇到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的行為而受侵害時,可向誰提出求援?以下可參考: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37 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本法之規定,或遭受性騷擾,而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或向法院提出訴訟時,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之法律諮詢或扶助;其諮詢或扶助業務,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前項法律扶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地方主管機關提供第一項之法律諮詢或扶助,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其實際財務狀況,予以補助。
受僱者或求職者為第一項訴訟而聲請保全處分時,法院得減少或免除供擔保之金額。

第 27 條
被害人因遭受性騷擾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

受理的地方主管機關,各地不同,例如:

基隆市政府社會處 (02)24201122
新竹市政府勞工處 (03)532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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