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教育基金會」設立「實驗教育學苑」,在台灣需要政府部門核可嗎?
研討:
需要。 在台灣,教育基金會(非營利財團法人)若要設立並實質營運「實驗教育學苑」招收學生,必須依據辦理的教育型態與範疇,事先向地方政府教育局(處)或教育部申請許可並完成立案,無法僅憑基金會原有的法人身分直接開設。
辦理「機構型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最常見類型)
適用法規:《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審查程序:基金會需備齊實驗教育計畫、場地安全證明(建物使用與消防安全)、師資名冊及財務規劃,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請,經「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取得籌設許可,籌設完成後再申請立案許可並取得證書。
名稱限制:法定名稱須載明為「○○市/縣某某實驗教育機構」,不能直接使用「學校」字樣。對外使用「學苑」作為品牌名稱時,實務上仍必須具備此機構許可。
設立「私立實驗學校」(學校型態)
適用法規:《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教育部。
審查程序:教育基金會屬於非營利私法人,若欲創辦具備獨立學籍的私立實驗學校,需符合前三年營運正常與無財務缺失等條件,擬具設校計畫報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許可設立。
依據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補習班或課後照顧:若學苑性質僅屬於單科補習、課後輔導或安親服務,則須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向教育局申請「短期補習班」立案,或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申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非常態研習活動:若僅為基金會自行辦理的不具學籍、非常態性短期講座或推廣研習,只需依《財團法人法》納入年度業務計畫報主管機關備查即可,但不得以此名義進行常態性替代學校教育或招收全日制學生。
若未經政府機關核准,擅自以「實驗教育學苑」名義進行常態性招生並提供課程,地方政府得依相關法規限期命其改善、處以罰鍰或勒令停辦,甚至可能影響基金會本身的法人資格。
社群:法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