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有些「既得利益團體」想壟斷「教會」的資源,會設法排斥和攻擊「新人」與「非既得利益者」,具體的作法(行為)可能有那些?依聖經的規定,如何處理這些行為?聖經的依據是?
研討:
在教會中,當「既得利益團體」企圖壟斷資源、排斥或攻擊「非既得利益者」時,通常會伴隨著世俗權術與權力運作。以下整理這些行為的具體表現,以及聖經所規定的處理原則與經文依據。
一、 既得利益團體壟斷與排他的具體行為
既得利益者維護特權與資源的作法,主要體現在權力、財務、關係與屬靈話語權四個層面:
權力與職位封閉(Gatekeeping):長老、執事或決策小組長期由特定家族或利益圈掌握,缺乏公開公正的輪替機制;對新加入者設立非聖經原則的高門檻,阻擋非同圈子者進入決策核心。
財務與資源不透明(Resource Control):將教會的預算、場地、講台配搭或事工資源優先分配給「自己人」;封鎖財務明細或決策過程,不允許非核心成員質疑資源的流向。
讒言毀謗與抹黑(Character Assassination):對於提出建言或威脅到其地位的非既得利益者,私下散佈謠言、貼上「不順服」、「缺乏屬靈生命」、「破壞合一」的標籤,藉此削弱其信譽與影響力。
屬靈勒索與孤立(Spiritual Abuse & Exclusion):利用聖經條文要求弟兄姊妹盲目順服權威,或在社交上將非同路人邊緣化、組小圈子(Clique),使反對者或新人感到被孤立而被迫離開。
排斥同工與外來資源(Diotrephes Phenomenon):不許其他有恩賜的弟兄姊妹接手事工,甚至拒絕接待或合作其他對教會發展有益的外來同工或講員。
二、 依聖經規定的處理方式與依據
聖經對教會內部的專制、壟斷、私利與分門結黨採取非常嚴厲的態度。處理這類行為需遵循以下原則與步驟:
1. 私下勸戒與多方見證(循序漸進的懲戒程序)
當發現有肢體或領袖濫用權力、排擠他人時,不應先公開造反,而應按聖經步驟進行溝通與諫言。
作法:首先由當事人或發現問題者私下向對方指出錯誤;若不聽從,則帶兩三個見證人同去;若仍不悔改,則交由教會全體或領導層公開處理。
聖經依據:
馬太福音 18:15-17:「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着只有他和你在在一處,指出他的錯來……他若不聽,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若是不聽教會,就視他如外邦人和稅吏一樣。」
2. 公開面誡與維護公正(針對不悔改的領袖)
若既得利益團體涉及領袖層階,聖經明確規定對領袖的控告需要明確證據,但若確認犯罪且拒絕悔改,必須公開責備,以警告眾人。
作法:收集兩三個見證人的具體事實後進行處理,不可偏心或憑印象辦事。
聖經依據:
提摩太前書 5:19-21:「控告長老的呈子,非有兩三個見證就不要收。犯罪的人,當在眾人面前責備他,叫其餘的人也可以懼怕。我在神和基督耶穌並蒙揀選的天使面前囑咐你:要遵守這些話,不可預存成見,行事也不可有偏心。」
3. 扭轉權力結構:恢復「僕人領導」模式
世俗的既得利益模式強調「主導與掌控」,但基督對教會權力的定義是「服事與犧牲」。
作法:教會應檢討並重組治理結構,打破階級壟斷,要求領袖將資源與權力釋放出來,轉為服事眾人。
聖經依據:
馬可福音 10:42-45:「外邦人有尊為君王的,治理他們,有大臣操權管轄他們。只是在你們中間,不可這樣;你們中間,誰願為大,就必作你們的用人;誰願為首,就必作眾人的僕人。」
4. 嚴禁按外貌待人與重申資源公平
教會內部若因利益、地位或財富而產生偏心或排他行為,直接違背了福音的本質。
作法:建立公正的資源分配與對待機制,不論貧富、新舊、背景,一律平等對待。
聖經依據:
雅各書 2:1, 4:「我的弟兄們,你們信奉我們榮耀的主耶穌基督,便不可按着外貌待人……這豈不是你們偏心待人,用惡意斷定人嗎?」
5. 懲處與邊緣化「分門結黨」及獨裁者
對於專橫霸道、壟斷資源且毀謗弟兄的人,聖經指名責備,並要求教會停止與其在惡行上妥協。
作法:對一再挑起分裂、維持小圈子利益者,給予警戒;若不聽從,則嚴格限制其權利或暫停其事工職務。
聖經依據:
約翰三書 1:9-10:「我曾略略的寫信給教會,但那在教會中好為首的丟特腓不接待我們。所以我若去,必要提說他所行的事,就是他用惡言誹謗我們。不單不接弟兄,人要接的,他也禁止,甚或把人趕出教會。」
提多書 3:10-11:「分門結黨的人,警戒過一次兩次,就要棄絕他。知道這等的人已經背道,犯錯自定有罪了。」
如果所在的教會已經出現了具體的組織衝突或權力壟斷的狀況?要非常的慎重來處理。
身為在教會中被排斥與攻擊的「非既得利益者」,聖經要求的應對,並非盲目忍受或情緒化的反擊,而是兼具屬靈智慧、自我保護與真理堅持的具體行動。
一、 身為被排斥者的具體應對作法
當面對既得利益團體的打壓時,肢體可採取以下具體步驟來應對:
保護心懷意念,拒絕陷入苦毒與報復(Guard Your Heart)
作法:情緒上保持冷靜,不以惡報惡。避免在私下或社群媒體上進行情緒化的反擊、抹黑或公開公審,以免讓對方取得屬靈或道德上的口實。
客觀紀錄事實,進行「靈巧」的自我保護(Document Facts)
作法:將遭遇的不公待遇、言語攻擊、財務不透明或權力排斥的事件,客觀紀錄時間、地點、對話與相關憑據(如信件、訊息)。釐清這是「真理立場的衝突」還是「權力利益的排擠」。
遵照聖經次序進行理性溝通與申訴(Formal Communication)
作法:若環境安全且可行,先尋求與當事領袖或肢體進行一對一的理性對話;若無效,可尋求教會內立場客觀的長老、執事,或隸屬宗派的中會/總會督導體系進行申訴或調解。
劃定健康界線,拒絕接受屬靈勒索(Set Healthy Boundaries)
作法:勇敢對非聖經的無理要求或屬靈操控說「不」。若對方利用「不順服領袖就是不順服神」來壓制,應清楚劃清道德與真理界線,必要時暫時退出充滿衝突的事工團隊,避免身心持續受創。
尋求外部屬靈支持,專注於真正的呼召(Seek External Support)
作法:不要將自己的屬靈價值綁定在該小圈子的認同上。尋求教會外成熟的基督徒同伴、屬靈導師或專業心理輔導的協助,並在真正接待你、重視肢體恩賜的地方繼續服事。
評估體制現狀,果斷決定去留(Know When to Leave)
作法:若該教會結構已系統性腐敗,且完全拒絕接受檢驗與悔改,應明白「離開一個不健康的體制」並不等於「離開神」,果斷選擇離開並尋找健康的教會屬靈家庭。
二、 聖經的處理原則與經文依據
聖經對於遭遇不公與逼迫的信徒,提供了極為平衡的指引:既強調維持聖潔與愛心,也支持智慧的自我保護與適時離去。
1. 以善勝惡,將審判交給公義的主
面對毀謗與攻擊,聖經要求受害者守住自己的良心與品行,不讓別人的罪成為自己犯罪的藉口。
處理原則:不私自報復,保持溫柔與敬畏,讓神成為最終的伸冤者。
聖經依據:
羅馬書 12:17-19, 21:「不要以惡報惡……親愛的弟兄,不要自己伸冤,寧可讓步,聽憑主怒;因為經上去著:『主說:伸冤在我,我必報應。』……你不可為惡所勝,反要以善勝惡。」彼得前書 3:15-16:「只要心裡尊主基督為聖。有人問你們心中盼望的緣由,就要隨時預備,以溫柔、敬畏的心回答各人;存著無虧的良心,叫你們在何事上被毀謗,就在何事上使那誣賴你們在基督裡有好品行的人自覺羞愧。」
2. 保持屬靈洞察力:靈巧像蛇,馴良像鴿子
面對權力結構的敵意與排擠,耶穌從未要求門徒做無謂的犧牲或盲目的順服。
處理原則:認清環境的危險性,運用智慧自我保護,同時維持動機的純潔。
聖經依據:
馬太福音 10:16:「我差你們去,如同羊進入狼群;所以你們要靈巧像蛇,馴良像鴿子。」箴言 22:3:「通達人見禍藏躲;愚蒙人前往受害。」
3. 仿效基督在受苦中的榜樣
當面臨無理的誣賴與排斥時,將焦點放在神的公義與神的呼召上,而非沉溺於受害者情緒。
處理原則:不發威嚇的話,堅守真理與使命。
聖經依據:
彼得前書 2:23:「他被罵不還口,受害不住說威嚇的話,只將自己交託那按公義審判人的主。」
4. 「拍去腳上的塵土」:離開無法挽回的腐敗環境
當一個教會體制或利益團體已硬心拒絕真理、持續逼迫與排擠他人時,聖經給予被排斥者自由離開的權力。
處理原則:盡了溝通與諫言的責任後,若對方持續背道與排他,應無愧地離去,將時間與恩賜投入到神所預備的其他禾場。
聖經依據:
馬太福音 10:14:「凡不接待你們、不聽你們話的人,你們離開那家,或是那城的時候,把腳上的塵土跺下去。」使徒行傳 13:50-51:「但猶太人挑唆……逼迫保羅、巴拿巴,將他們趕出境外。二人對著眾人跺下腳上的塵土,就往以哥念去了。」
是否能將案件移交給外部警察或執法單位,關鍵在於該行為是屬於「教會內部的屬靈/人事紛爭」,還是已涉及「觸犯國家法律的犯罪行為」。
由於政府與執法機關受「政教分離」原則約束,警方不會受理教會內部的權力鬥爭、同工排擠或教義分歧;但若既得利益團體的行為已觸犯國家刑法或相關法規(如侵占公款、偽造文書、詐欺、恐嚇、公然侮辱/毀謗、人身傷害或逃漏稅),將案件移交執法單位或主管機關不僅合法,也完全符合聖經對於世俗政府權力的定義。
一、 將案件交給執法單位的具體作法
若既得利益團體的行為涉及違法,可採取以下具體步驟:
客觀蒐證與證據保全(Evidence Collection)
作法:收集並保存客觀證據,如財務流水帳、未公開的異常報表、偽造簽名的文書、含有恐嚇或毀謗字眼的通訊紀錄(Line、Email)、錄音/錄影檔,或醫院驗傷單等。
尋求專業法律諮詢(Legal Assessment)
作法:在行動前諮詢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確認對方的具體行為構成何種法規責任。例如:
壟斷或挪用奉獻/公款,涉嫌《刑法》業務侵占罪或背信罪。
私下散佈謠言毀損名譽,涉嫌《刑法》加重毀謗罪或公然侮辱罪。
言語脅迫、逼迫退出或威脅人身安全,涉嫌《刑法》恐嚇罪或強制罪。
向警察局或地檢署報案/告發(Reporting to Law Enforcement)
作法:若是刑事犯罪(如侵占、詐欺、恐嚇、傷害),受害者可直接向警察局「報案/提起告訴」,或寫狀紙向在地地檢署進行「告發」。告發非公訴罪或公訴罪皆可由檢警介入調查。
向政府主管機關申訴與檢舉(Administrative Complaint)
作法:若教會登記為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其財務或組織運作違法時:
財政與稅務:若有假開立奉獻收據、逃漏稅,可向國稅局檢舉。
法人運作與章程:若違反法人章程、拒絕召開會員大會或財務不透明,可向民政局/科(主管機關)申訴,請求進行行政查核。
二、 聖經的依據與原則
許多人常誤以為「基督徒不能告基督徒」,但聖經對世俗法律與執法單位有明確的定位:世俗政府是上帝為了維持社會公義、懲治邪惡所設立的工具。
1. 世俗政府與執法單位是上帝設立的「懲惡工具」
聖經表明,政府官員與執法單位(警察、法官)帶有上帝所賦予的權柄,專門用來處罰作惡者。當教會內部有人行惡且違法時,訴諸執法單位是順應神所設立的秩序。
聖經依據:
羅馬書 13:1-4:「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因為他是神的用人,是與你有益的。你若作惡,卻當懼怕,因為他不是空空地佩劍;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彼得前書 2:13-14:「你們為主的緣由,要順服人的一切制度,或是在上的君王,或是君王所派賞善罰惡的臣宰。」
2. 善用公民身份與世俗法律保護自己(保羅的範例)
使徒保羅在面對不公待遇與非法暴力時,並未默不作聲,而是勇敢調用世俗法律與羅馬公民權來保護自己並爭取公義。
聖經依據:
使徒行傳 22:25-28:「用皮條捆上的時候,保羅對站在旁邊的百夫長說:『人是羅馬人,又沒有定罪,你們就鞭打他,合法嗎?』……千夫長就來問保羅說:『你告訴我,你是羅馬人嗎?』保羅說:『是的。』」使徒行傳 25:10-11:「保羅說:『我站在該撒的審判台前,這是我當受審的地方……我若行了虧負人的事,犯了什麼該死的罪,就是死,我也不推辭。他們所告我的事若都不實,就沒有人能把我交給他們。我要求告於該撒。』」
3. 正確理解「不要在非信徒面前告狀」(哥林多前書 6 章)
經常有人引用《哥林多前書》6:1-8 來禁止向外部報案,但必須精確理解其上下文:
哥林多前書 6:1, 6-7:「你們中間有彼此相爭的事,怎敢在不義的人面前求審,不在聖徒面前求審呢?……你們彼此告狀,這已經是你們的大錯了。為什麼不情願受虧呢?為什麼不情願吃虧呢?」
真理解析:
適用範圍:保羅在此處責備的是信徒之間為了「日常利益、民事爭執」(如錢財借貸、小事吃虧)而私利相爭,破壞了教會的見證。
不適用的狀況:這段經文絕非要求信徒包庇「刑事犯罪」(如財務侵占、性侵、家暴、詐欺)。若將刑事犯罪隱瞞在教會內部,反而會使教會成為罪惡的庇護所,違背了上帝公義與聖潔的本質。
當教會內部的監督機制完全失靈,且既得利益團體的行為已經觸犯法律時,將事實移交警察或司法機關,是保障受害者、遏止罪惡蔓延並維護社會公義的合法且符合聖經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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