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大學「拾穗計劃」

問題:

經過清華大學「拾穗計劃」特殊選才錄取的學生,可以選任一科系?包含醫學系?

研討:

清華大學「拾穗計畫」(特殊選才)錄取的學生,不能直接選任一科系,且無法選擇醫學系。

以下是清大拾穗計畫的實際分流機制與相關規定:

1. 錄取後是進入「清華學院學士班」

透過特殊選才(拾穗計畫)錄取的學生,統一都是先進入「清華學院學士班」就讀,並非直接分發到各個傳統專業學系。

2. 選系與分流有限制

院內/校內分流:學生在大一期間透過探索與生涯導航課程,在大二時依據自己的性向、興趣以及校內規定的名額與條件,分流至校內各學系。

並非「任一科系」隨意選:各學系對於拾穗計畫學生的分流通常有名額限制或相關成績、修課門檻,並不是完全無條件想去哪就去哪。

3. 不包含「醫學系」(學士後醫學系)

清華大學目前設有的是「學士後醫學系」(招收已具備學士學位、大學畢業的學生),屬於獨立的單獨招生管道,不開放給高中畢業生透過大學部的特殊選才(拾穗計畫)直接對接或分流進入。

因此,目前高中生無法透過拾穗計畫進入清大並直接選擇醫學系就讀。

註:本資料為社群自己內部研究使用的,不代表學校或政府立場。

社群:選才

研討:「原住民保留地」繼承

原住民所有權人死亡且無繼承人時,原住民保留地(下稱原保地)的過戶與處理方式,主要取決於該土地是「已取得所有權的私有原保地」,還是「僅設定他項權利的公有原保地」:

狀況一:已取得「所有權」之私有原住民保留地

若被繼承人生前已完全取得土地所有權(有土地所有權狀),死亡且無人承認繼承時,將依《民法》無人承認繼承程序處理,最終收歸國有,並由主管機關接管。

辦理流程與過戶步驟:

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由利害關係人(如債權人)、親屬會議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常見為律師、地政士或國有財產署)。

法院公示催告:遺產管理人依法進行公示催告(公告搜尋繼承人、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期限至少 6 個月)。

清償債務與交付遺贈:遺產管理人拍賣其他得處分之遺產以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或交付遺贈。

歸屬國庫,由原民會接管(關鍵過戶):依《民法》第 1185 條規定,公示催告期滿仍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賸餘財產歸屬國庫。

特別規定:一般無人繼承之國有不動產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接管;但依財政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會)之專案函釋,屬原住民保留地者,應由「原住民族委員會」代表國庫接收。

過戶登記:地政機關將土地所有權變更登記為「國有」,管理機關登記為「原住民族委員會」。

後續利用:變更為公有原保地後,原民會得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重新劃分、出租或分配給其他符合資格的原住民申請使用。

狀況二:尚未取得所有權,僅設定「他項權利」(地上權、耕作權、農育權等)

若該土地本屬公有原保地,被繼承人生前僅取得「地上權、耕作權或農育權」等他項權利(尚未滿期取得所有權):

法源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9 條。

辦理流程與塗銷(非繼承過戶):

土審會審查:由土地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提出,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土審會)審查並擬具意見。

縣市政府核定: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囑託塗銷登記:公所囑託地政機關辦理該他項權利之「塗銷登記」。

土地完全收回:塗銷後,土地直接回復為無權利負擔之公有原保地,由政府收回並重新分配給其他有需要的原住民。

💡 延伸補充:若有繼承人,但繼承人「不具原住民身分」怎麼辦?

實務上常有人將「繼承人非原住民」誤認為「無繼承人」,兩者在法律上處理不同:

依法律規定,非原住民不得繼承登記取得原保地之所有權。

若繼承人皆無原住民身分(如平地人配偶或未具原住民身分之子女),該土地無法直接過戶給非原住民繼承人。

此時繼承人可透過「變價分割」或由法院拍賣該土地(應買人/拍定人仍以原住民為限),非原住民繼承人僅能繼承賣得之「價金(現金)」,土地則轉由買受之原住民取得。

社群:山大木

不可分黨

這句經文非常經典,它直接指出了新約聖經中對於教會合一的重視。以下為解答這句話的出處以及聖經中所提到違反此原則的後果(處罰):

經文出處

「你們中間也不可分黨」這句話出自新約聖經《哥林多前書》1章10節。

《哥林多前書》1:10

「弟兄們,我藉我們主耶穌基督的名勸你們都說一樣的話。你們中間也不可分黨,只要一心一意,彼此相合。」

當時哥林多教會出現了崇拜不同領袖的現象(有人說自己是屬保羅的、有人說屬亞波羅的、有人說屬磯法的),保羅因此寫信嚴厲規勸他們。

違反「分黨」原則的處罰與後果

聖經對於「分門結黨」的警告非常嚴肅,並從三個層面提到了違反的後果與處罰:

1. 屬靈的後果:不能承受神的國

在《加拉太書》中,「結黨」被列為「情慾的事」(即罪惡的行為),與拜偶像、邪術、仇恨等同列。其最終代價是非常嚴重的屬靈懲罰:

《加拉太書》5:19-21

「情慾的事都是顯而易見的,就如……孿生、爭競、忌恨、惱怒、結黨、紛爭、異端、嫉妒、醉酒、荒宴等類。我從前告訴你們,現在又告訴你們,行這樣事的人必不能承受神的國。」

2. 神的審判:神必要毀壞那人

在《哥林多前書》第3章,保羅繼續把「因分黨而分裂的教會」比喻為被毀壞的建築。他強調教會是神的殿,破壞者將面臨神的直接審判:

《哥林多前書》3:16-17

「豈不知你們是神的殿,神的靈住在你們裡頭嗎?若有人毀壞神的殿,神必要毀壞那人;因為神的殿是聖的,這殿就是你們。」

3. 教會紀律的處罰:被群體棄絕

在人際與教會管理的層面上,聖經也給出了具體的「處罰程序」。對於執意分門結黨、破壞合一的人,教會應當採取隔離或開除教籍的處分:

《提多書》3:10

「分門結黨的人,警戒過一兩次,就要棄絕他。」

(注:「棄絕」在當時的意思是停止與他來往、不再接納他參與信仰群體的聚會。)

總結來說:

聖經認為「分黨」是破壞基督身體(教會)的嚴重罪行。違反的人在地上會面臨被教會群體紀律處分(棄絕),在屬靈上則會面臨神的審判(毀壞),甚至失去承受神國度(天國)的資格。

社群:天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