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山鄉公所日文課程

社群:ba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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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山鄉公所日文課程-進階班招生中】

五十音課程圓滿結束,進階班即將登場!

你是否也想提升自己的日文能力,掌握旅遊會話,無論是購物、點餐還是問路,都能輕鬆應對?現在就是最好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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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簡單手繪旅遊會話 正式開課囉!

課程日期:
6月12日、6月19日、6月26日、7月03日
7月24日、7月31日、8月07日、8月14日

上課時間:每週三 下午 2點至4點
上課地點:雙溪村辦大樓
授課老師:王怡蘋老師
課程內容:初級日語旅遊會話
適合對象:曾學習過五十音,想進一步學習簡易旅遊會話的學員

課程費用:教材費約350元(學員自付)其餘課程費用由公所負擔

報名方式:請至寶山鄉公所民政課報名
快來報名吧!一起跟著王怡蘋老師學習實用的旅遊日語,讓你的旅遊更順暢、更有趣!
名額有限,先報先贏!
註:感謝,寶山鄉長邱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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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山改變您看得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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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

社群:小木

自首的定義?依刑法第62條可知,自首,是指「犯人在犯罪未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通常指有偵查權之公務務員,如檢察官、警察等),自行申告犯罪事實而接受裁判」之意。

刑法62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所謂「特別規定」係指刑法分則特別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例如:刑法102條、122條第3項、154條第2項等。

依「新北地方檢察署」的資料,自首之方式,包含以下:
口頭陳述或書面報告均可,書面報告不以表明自首字樣為必要。
親自前往自首或託人代為自首均可。
直接向有偵查權之機關自首或間接向非偵查機關自首請其轉達亦可,但後者以轉送至偵查機關時,方生自首之效力。

依「金門檢察分署」的資料,要注意自首之要件:
自首須在犯罪未發覺前為之。所謂「未發覺」,是指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尚未發覺犯罪事實,或雖已發覺犯罪事實,但不知犯罪行為人為何人者。若僅被害人或其他人知悉犯罪,仍屬未發覺。
自首須告知自己所為的犯罪事實;自動陳述犯罪之始末。
自首須向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為之,且願接受裁判。若自行報告犯罪之事實後即逃匿、規避,則不成立自首。又向被害人自首者,亦為無效之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