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校長霸凌專任職員?

社群:法治

針對校長與主管集體霸凌編制內職員的議題,教育部確實有相關法規與行政要點作為保護依據。雖然私校職員不像教師有專屬的《教師法》,但教育部仍透過行政命令要求學校建立防治機制。

以下是教育部相關的法規與救濟依據:

1. 《教育部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這是教育部專門針對其所屬機關及學校職場霸凌所訂定的規範。

適用對象: 包含學校之職員。

關鍵內容: * 定義: 明確指出「利用職務或權勢,逾越業務必要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孤立、侮辱等言詞或行為,致人身心健康受損」即為霸凌。

申訴對象: 若行為人是校長,申訴人可直接向主管機關(教育部或地方教育局)提起申訴,以避開校內的吃案風險。

保密與保護: 調查過程必須保密,且規定雇主(學校)在調查期間應適度調整被霸凌者的工作內容或場所,避免二次傷害。

2.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2024年4月最新修正版)

雖然此法規過去側重於「學生」,但最新修正案及教育部的行政宣導中,已強化了校長及教職員工的防制意識與責任。

依據: 準則第 57 條明定,學校職員、工友若涉及霸凌事件,情節重大者,應依相關法規(如勞基法或校內人事規章)辦理。

保護義務: 學校有義務建構友善校園環境,當校長身為霸凌者時,已違反該準則中校長應具備之「校園霸凌防制意識」。

3.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若涉及歧視)

如果校長或主管的霸凌行為帶有性別、性傾向或性別特質的歧視(例如嘲諷性別特質、因懷孕/育兒給予差別待遇):

受理單位: 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性平會)。

救濟管道: 職員可直接申請調查。若對象是校長,必須向教育部申請,由教育部組成調查小組。

受理單位與程序彙整

如果您要尋求教育部體系的行政救濟,請參考下表:

狀況類型受理單位(直接受理)法律/規範依據
一般職場霸凌地方教育局(國中小/高中) 教育部人事處(大專校院)《教育部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校長為行為人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可在校內申訴)同上
涉及性別歧視地方教育局/教育部性平小組《性別平等教育法》
權益損害申請學校人事室或董事會(初審)《私立學校法》第 54 條

💡 實戰建議

由於對象包含校長與資深主管,校內的申訴管道(如人事室)極大機率會失效或受壓。

直接跳過學校: 具狀向教育部(或所屬教育局)的人事處/室提出「職場霸凌申訴」。

併行勞動部檢舉: 教育部負責行政監督,勞動部(勞檢處)則負責檢查學校是否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中有關「職場不法侵害預防」的規定。這兩條路同時走,對校方的壓力最大。

該職員目前是否已有因霸凌導致的身心科診斷證明?這在教育部啟動調查時,是證明「受損害事實」最有力的文件。

校長霸凌專任職員?

私立中學「編制內」「專任職員」受到「校長和資深主管」聯合的職場霸凌歧視,可適用「教育部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嗎?還有其他可救濟的法規嗎?

身分為「編制內」的「專任職員」,處境確實比較特殊且辛苦。因為在目前的法律架構下,處於教育法規與勞動法規的交界處,且正是目前法律保障最薄弱的一群(不適用勞基法,也不具備公務員身分)。

針對您的身分,以下是法規適用分析與救濟建議:

一、 是否適用「教育部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答案是:不直接適用,但具有「準用」或「參考」價值。

直接適用對象: 該要點主要針對教育部及其所屬機關(如國立學校)的公務人員。

私校現況: 私立中學必須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訂定自己的「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辦法」。雖然該要點不是直接法律依據,但教育部通常會要求私校參考該要點,建立內部申訴機制。

如果校長就是霸凌者: 這是最棘手的。由於校長是學校的最高負責人,校內的申訴委員會(通常由校長指派人員組成)往往會失去公正性。此時,您必須依賴「外部介入」。


二、 針對「編制內職員」的其他救濟法規

雖然您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但您依然享有以下法律保障:

1. 《職業安全衛生法》(最強有力的外部武器)

關鍵法條: 第 6 條第 2 項(預防不法侵害)。

適用對象: 全體受僱者,包含私校編制內職員

救濟途徑: 如果您向學校提出霸凌申訴,學校卻因校長官官相護而不作為、或未建立預防計畫,您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工局(勞檢處)申訴。勞檢處會針對學校是否「依法履行防範職場霸凌的義務」進行檢查,若違規可處 3 萬至 15 萬元罰鍰。

2. 《性別平等工作法》(若歧視涉及性別)

如果霸凌內容涉及性別、性傾向或性侵害,無論編制內外,皆受此法保護。主管機關為勞工局,一旦查證屬實,學校與校長將面臨高額罰鍰。

3. 《民法》與《刑法》(針對個人究責)

當校內申訴管道失靈時,直接跳過行政體系進入法律程序是常見的策略:

刑事(妨害名譽): 校長或主管若在公開場合(如會議)辱罵您,涉嫌《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若造謠抹黑,則涉及第 310 條誹謗罪。

民事(侵權行為): 依據《民法》第 184 條、195 條,若霸凌導致您身心受創(如憂鬱症、焦慮症),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4. 《私立學校法》與《教師法》相關規定

雖然您是職員,但《私立學校法》要求學校必須建立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

申訴途徑: 根據《私立學校法》及相關準用辦法,您可以向學校法人(董事會)提出申訴(如果霸凌者是校長),或是向教育部國教署(或所在地教育局)提出陳情。

雖然教育局通常會說「私校內部管理由學校自理」,但若您能證明「校內申訴機制失靈」,教育主管機關仍有監督之責。


三、 給您的實務建議與步驟

在這種「校長和主管」聯合霸凌的高壓環境下,建議您採取以下行動,將「法律位階」拉高到外部機關:

收集證據(最重要):

錄音: 在與校長或主管對話時,只要您在場,可進行秘密錄音以求自保。

日記: 詳細記錄每一次霸凌的時間、地點、參與者、具體言詞。

就醫: 若因霸凌導致身心不適,務必前往精神科就診,並在門診中描述「霸凌情節」,讓醫師寫入病歷(這可作為「因果關係」的證據)。

向「董事會」反映: 校長由董事會聘任。如果校長行為已損害校譽或面臨勞檢,董事會未必會護航到底。

聯繫外部工會: 例如「全國私立學校產業工會」或「高教工會」。他們對私校的特殊身分法規非常熟悉,能提供法律諮詢,甚至陪同調解,這會給學校很大的行政壓力。

發出存證信函: 當證據蒐集足夠時,可委託律師發函給學校,要求停止霸凌行為並依法調查。這通常是逼迫校方「不得不認真處理」的第一步。

社群:法治

末日碉堡

「大國」以前為了防備北方「雙鷹國」的核子攻擊,有長期的構建一些可安度最後世界末日的指揮所和碉堡設備之類的,作為「末日碉堡」;理論上,是準備要讓「雙鷹國」跟「白鷹國」的核攻擊都打擊不到,也偵查不到的場地及設備。建設了多年,都沒有機會實地應用。

這當中的工程、設備和物資,是否有被貪污腐化的疑慮?巧合的是,大國的軍方中,能擁有實權的大元帥,最近有機會來實地驗收和使用。

大元帥和皇帝,雙方意見不合,大元帥就可使用這些末日碉堡,例如:可進入其中,暫避人禍,繼續指揮願意效忠大元帥的部隊們,和皇帝繼續談判與鬥爭。

社群: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