扯在一起

在對話中把看似「不相關的事情扯在一起」的現象,在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見。這背後的原因通常不像表面上看起來那麼隨機,不論是無心還是刻意,都可以透過心理學、語言學與溝通理論來得到很好的解釋。

以下為梳理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背後的用意,以及相關的學術理論:

一、 常見的核心原因與背後用意

這種說話模式主要可以分為「非故意(認知與心理因素)」與「刻意(溝通策略)」兩大類:

1. 非故意的因素(大腦的運作方式)

過度活躍的聯想思考(Associative Thinking): 大腦本來就是一個巨大的聯想網絡。對某些人來說,一個詞彙或情境會瞬間觸發他記憶中另一個看似無關、但對他而言有強烈連結的經驗,於是就順口說了出來。

壓力、焦慮或認知負荷過重: 當人感到緊張或疲憊時,大腦用來維持邏輯專注的「執行功能(Executive Function)」會下降,導致思緒發散,無法有效過濾掉不相關的雜訊。

2. 刻意的特別用意(溝通與社交策略)

轉移焦點(煙霧彈策略): 當當事人不想面對核心問題(例如被指責、被詢問敏感話題)時,故意扯入無關的事物來模糊焦點,企圖引導對話走向對自己有利或較安全的方向。

建立情感連結(建立共鳴): 有時說話者是為了拉近關係。例如你談論工作壓力,他卻扯到他阿公養的貓,他的用意可能是想用一個「輕鬆的第三方故事」來緩和氣氛,或者表達「我理解那種需要被療癒的感覺」,只是轉換得太跳躍。

鋪陳脈絡或隱喻: 說話者試圖用一件表面無關的事來做「類比」或「隱喻」,希望能曲折地表達自己的觀點,但如果聽眾沒抓到那個關聯點,就會覺得是瞎扯。

二、 解釋此現象的學術理論與著作

學術界從不同領域對這個現象進行了深入探討,以下是最具代表性的幾個理論:

1. 語言哲學:葛萊斯的「合作原則」(Cooperative Principle)

這是語言學與語用學(Pragmatics)中解釋此現象最重要的理論。

理論核心: 哲學家保羅·葛萊斯(Paul Grice)提出,成功的對話建立在雙方的「合作」上。他提出了四個「對話準則」,其中一個就是「關係準則(Maxim of Relation)」——也就是說話要切題(Be relevant)。

如何解釋: 當一個人故意違反關係準則(扯無關的事)時,這在學術上被稱為「違反準則(Flouting a Maxim)」。葛萊斯指出,這往往是為了創造「對話隱義(Conversational Implicature)」。聽眾必須去思考:「他為什麼要扯這個?他真正想暗示什麼?」

經典著作: Paul Grice 的 《Studies in the Way of Words》 (1989)。

2. 認知語言學:斯伯伯與威爾遜的「關聯論」(Relevance Theory)

理論核心: 丹·斯伯伯(Dan Sperber)與迪爾德麗·威爾遜(Deirdre Wilson)進一步發展了葛萊斯的觀點。他們認為,人類在聽話時,大腦會自動尋找「最大的關聯性」——用最小的認知努力去獲得最大的心理收益。

如何解釋: 當說話者扯入不相關的事時,會大幅增加聽眾的「認知努力」。如果說話者是無意的,代表他的認知管理出問題;如果是故意的,代表他預期聽眾在經過一番解碼後,能體會到某種特殊的幽默、諷刺或深意。

經典著作: Dan Sperber & Deirdre Wilson 的 《Relevance: Communication and Cognition》 (1986/1995)。

3. 精神分析:佛洛伊德的「自由聯想」與潛意識表現

理論核心: 西格蒙德·佛洛伊德(Sigmund Freud)認為,看似隨機、不相關的言語,其實反映了潛意識的真正想法。

如何解釋: 這就是著名的「佛洛伊德式錯誤(Freudian slip)」或自由聯想(Free Association)。當一個人在談論 A 時突然扯到 B,表面上 B 無關緊要,但 B 很可能才是他潛意識裡真正焦慮、恐懼或渴望的核心。

經典著作: Sigmund Freud 的 《The Psychopathology of Everyday Life》 (1901,日常生活之精神病理學)。

4. 臨床心理學與神經科學:執行功能與思維障礙(Thought Disorder)

理論核心: 從神經心理學的角度來看,大腦的額葉(Frontal Lobe)負責控制我們的注意力與邏輯抑制。

如何解釋: 如果這個現象非常嚴重且持續出現,在臨床上可能與「思維鬆弛(Loosening of Associations)」或「離題思考(Tangentiality)」有關。這常見於過度疲勞、過動症(ADHD)、或是某些精神實體疾病(如思覺失調症的早期表現)。大腦無法抑制不相關的刺激,導致思考列車隨時脫軌。

參考文獻: 可參考精神醫學診斷手冊 《DSM-5》 中關於思維障礙與認知功能障礙的行為描述。

總結來說:

遇上講話愛扯遠的人,如果是刻意的,他可能正在使用某種溝通策略(如逃避或暗示);如果是無意的,那通常是他大腦的聯想網絡轉得比過濾機制還快。理解背後的「理論」,能幫助我們在面對這種對話時,更冷靜地解讀對方的真正動機。

社群:管理學 management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計畫」:企業合作

配合企業辦理「職場實習」:若是企業、公司或專業團體,雖不直接開班,但可以作為訓練單位的合作夥伴,提供符合安全衛生的職場實習場所並指派專人指導,其指導費可由計畫補助。

這個極具彈性且對企業非常友善的合作模式,其在台灣法規體系中的直接法源、行政規則以及經費依據主要如下:

1. 核心實施依據:《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實施原則》第六點

這是規範「訓練單位」與「企業」如何跨界合作實習的最直接行政規則。該原則第六點明文規定:

「執行單位推動辦理養成訓練職場實習,得依下列方式規劃辦理:

(一)訓練方式結合企業等單位辦理職場實習,職場實習場所應符合安全衛生,且應指派專人指導參訓學員。」

此條文同時也框列了合格的「職場實習單位(企業)」必須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領有立案登記證明文件之各行(職)業專業團體。

領有法人登記證明文件之財(社)團法人。

領有公司登記、營業登記證明文件,或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事業機構(即一般公司企業)。

2. 經費補助依據:《辦理身心障礙者養成及在職職業訓練經費項目及金額一覽表》

「指導費可由計畫補助」,其具體的撥款標準與名目,是綁在勞動部公告的編列標準中。

在該一覽表的「五、職場實習 — 指導費」項目中明確規範:

補助目的:用於企業指派專人「規劃學員職場實習內容、進行現場工作技能指導、學員工作適應輔導」。

補助額度標準:實務上會依據班別性質(如一般養成班或心智障礙專班)有所不同,常見標準為每位學員每月 5,000 元或每位學員每小時 100 元。金額的多寡會依照該實習單位實際指導的學員人數與實習時數來累計。

3. 上位母法來源

追根溯源,上述所有行政計畫與實施原則,都是為了落實以下兩部國家母法的精神: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明定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結合民間資源,提供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及工作協助。

《職業訓練法》第四條:規定政府應對自願就業之弱勢族群(含身心障礙者)實施職業訓練,並得補助相關津貼與辦訓費用。

💡 企業配合辦理的「實務運作潛規則」

雖然法規寫了有這筆「指導費」,但企業在實務申辦時要特別注意一個關鍵:企業通常不直接對政府。

策略結盟: 企業一般不會自己寫計畫書去投標,而是作為「主辦訓練單位(如:大專院校、社福基金會、职业訓練學校)」的合作廠商。

經費核銷流程: 主辦訓練單位在向勞動部或地方政府送審企劃書時,就必須把「合作企業」的名字、實習場地安全證明、企業指導老師的學經歷寫進計畫書中,並把這筆「職場實習指導費」編進總預算。

款項撥付: 當學員到您的企業實習時,企業指導老師必須配合填寫「實習指導紀錄表」或「工作項目紀錄」。結訓後,主辦訓練單位會檢具這些紀錄與印領清冊向政府請款,政府核銷後,主辦單位再將這筆指導費撥付給配合的企業或指導老師。

這種模式對企業來說,既可以善盡社會責任(CSR/ESG),又能提前在實習期間考核並預約優秀的身障員工,且指導員工的成本還能獲得政府實質貼補,是目前政府非常鼓勵的產學合作方向。

社群:小志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計畫」:教育基金會

在法律定位上,教育基金會屬於「財團法人」。根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的相關規定,「領有法人登記證明文件之財(社)團法人」是法定的合格辦理單位。

然而,教育基金會(通常主管機關為教育部或地方政府教育局)在實務申請承辦勞動部的身障職訓計畫時,必須特別注意以下幾個核心關鍵與特殊限制:

一、 核心自我檢查:捐助章程的「業務範圍」

這是審查時的第一關。審查委員或採購單位會核對基金會的「捐助章程」。

合格標準:章程中的「設立宗旨」或「業務項目」,必須包含如「辦理各類教育培訓」、「推動職業訓練」、「促進弱勢族群/身心障礙者教育與福祉」或「社會公益事業」等相關字眼。

隱憂風險:若您的教育基金會章程寫得非常狹隘(例如:「本會以專門發放某某地區清寒獎學金為宗旨」),在資格審查時就可能因「與主辦業務不符」而被退件。必要時,基金會需先向主管教育機關申請修改章程並完成法院變更登記。

二、 場地設備的嚴格限制

教育基金會若要自己提供場地辦訓,必須符合勞動部法規(如《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產權或租約:訓練場地必須是基金會自有,或者是簽有5年(含)以上租約證明的場地。

無障礙環境:必須通過嚴格的無障礙環境審查(例如:無障礙電梯、坡道、無障礙廁所、走道寬度、課桌椅高度可調性等),這往往是文教類基金會既有辦公室較難直接符合的部分。

消防與公共安全:必須具備有效期限內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三、 兩種主要的切入申請管道

    教育基金會要承辦身障職訓,主要有以下兩種策略:

    管道 A:參與地方政府的「委辦採購案」(建議初次嘗試走這條路)

    作法:每年底密切關注各縣市政府勞工局/處的「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專班委託辦理」公開招標案(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優勢:不需要大費周章去成立一個永久性的「職訓機構」,而是以基金會的身分「標下」一到兩班的年度課程。

    加分技巧:如果基金會本身缺乏身障重建的專業人力(如職管員、輔導員),可以與現有的身障社福團體或庇護工場「共同投標」或「策略聯盟」,由教育基金會出技術師資與部分行政,社福團體出專業輔導與就業媒合,得標率會大幅提升。

    管道 B:申請附設「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走長期專業路線)

    作法:依《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檢具設立計畫書、章程、場地產權及消防證明,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請正式設立許可。

    優勢:設立通過後,成為常設型的職訓機構,未來可以直接向政府申請年度的辦訓經費補助,穩定營運。

    💡 給教育基金會的實務提醒

    注意跨部會核備與稅務問題:教育基金會的本職是教育,當承辦勞動部/勞工局的委辦案、領取政府專案補助款時,必須注意結報時的會計科目。此外,應確保該筆委辦收入符合財團法人免稅標準的相關規定(通常用於公益、教育目的之支出需達到規定比例)。

    融合式職業訓練(合班上課):如果基金會目前硬體還無法承辦「身障專班」,也可以先向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申請「融合式職業訓練補助」。意即基金會開辦一般大眾的職訓班(如數位行銷、網頁設計),但班級內收容少數身障學員,此時政府會補助基金會增設手語翻譯、同步聽打、助教或職務再設計輔具的費用,這是累積辦訓實績很好的起手式。

    社群: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