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租賃

在台灣,房東在租約到期後,原則上是可以選擇不續約的。然而,這會根據租賃契約的類型(定期租賃或不定期租賃)以及房東是否有即時表示反對的意思而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以下是詳細說明:

定期租賃 (有約定租賃期限的契約)

租約到期即消滅: 根據《民法》第450條第1項規定:「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這表示,如果租賃契約有明確約定租期,那麼在租期屆滿時,租賃關係原則上就自然終止了。房東有權不續約,並要求房客在期限屆滿後搬離。

房東應提前通知: 為了避免糾紛,建議房東在租約到期前2至3個月,以書面(例如存證信函)或文字訊息明確告知房客不續租,並保留相關證明。這樣可以避免租賃關係因默示更新而轉為不定期租賃。

默示更新的風險: 如果租約到期後,房客仍然繼續使用租賃物,而房東也沒有「即時表示反對」的意思,依據《民法》第451條規定,租賃契約會被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一旦轉為不定期租賃,房東要收回房屋就會受到《土地法》第100條和《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的嚴格限制,除非符合特定法定事由,否則房東將難以單方面終止租約收回房屋。

不定期租賃 (沒有約定租賃期限的契約)

不定期租賃的形成原因包括:

一開始就沒有約定租賃期限。

不動產租賃契約期限逾一年,但未以書面訂立(民法第422條)。

定期租賃契約期滿後,房客繼續使用而房東未即時表示反對(民法第451條)。

房東終止受限: 儘管《民法》第450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租賃可以隨時終止,但對於房屋租賃,為了保障承租人居住權益,房東終止不定期租賃受到《土地法》第100條的嚴格限制。房東必須符合下列事由之一,才能收回房屋:

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承租人違反民法第443條第1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承租人違反民法第443條第1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總結來說:

定期租賃: 房東在租約到期後有權不續約。最重要的是要提前且明確通知房客不續租,以避免租約轉為不定期租賃。

不定期租賃: 房東不能隨意不續約,必須符合《土地法》第100條的特定法定事由才能終止契約並收回房屋。
建議:

定期契約中預先約定: 房東可以在簽訂定期租賃契約時,就明文約定「期滿後絕不續租」或「續租應另訂定契約」等條款,這有助於避免租約轉為不定期租賃。

保持書面溝通: 任何關於租賃關係的變更、終止、不續約等,都建議以書面方式(如存證信函、書面通知)進行,並保留相關證明,以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若房客不搬離: 如果租約合法終止後,房客仍不搬離,房東切勿擅自更換門鎖、斷水斷電或進入房內將房客物品搬走,否則可能觸犯《刑法》上的強制罪、侵入住居罪等。正確的做法是向法院提起「遷讓房屋」訴訟,待取得確定判決後,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社群:小英

迎端午

🎋【粽葉香迎端午,社區情最寶山】🎋

🏮 端午腳步近,寶山鄉熱鬧非凡,各社區陸續展開包粽活動!

🥢 從洗粽葉、拌糯米,到翻炒蝦米、香菇和菜脯的鍋氣,再搭配一塊入味的控肉包進粽葉裡,紮實綁緊、入鍋蒸煮,最後瀰漫開來的是屬於客家粽的專屬香氣。
🌿 蒸過的粽葉香與炒料香交織在空氣中,不只是節慶的傳統味,更是社區情感的凝聚與家的溫度。

🏠 今天,我們走進了雙新社區發展協會,見證了新住民與在地鄉親齊心協力的感人場景。
📍雙新村是寶山鄉人口最多的村落,社區大樓林立,社區成員有土生土長的寶山人,也有懷著期待落地生根的新住民,一起把客家傳統延續下去、繼續讓客家文化扎根🌱

🏗️ 更令人期待的是——雙新村社區活動中心預計年底落成!

📌 未來不管是包粽還是辦桌聚餐,社區活動都能在更好的環境中進行,
讓大家有地方聚、有事一起做、感情更靠近 💛

端午節 #寶山鄉 #客家粽 #粽葉香 #雙新社區發展協會

社區活動中心 #在地文化 #新竹縣議員邱坤桶 #關心寶山大小事

社群:小河
註:感謝來源,新竹縣議員邱坤桶

活動考察會

活動場地考察的重點:

合辦活動推廣。(註:簽約主體確認。例:多加畫會未登記?家長會聯合會已登記?)
合辦活動規劃。例:美術、護理、聯誼、講座、研討會等。
活動需要場地的延伸?例如,含住宿餐飲等。
公有不動產長期租約搭配輕裝修,新場地財務評估。(註:交通方便或場地大者,優先。)
新店場地財務評估。

活動內容考察的重點:

執行長。例:專案執行長,進德辦公室執行長。
公益講座(註:無演講費)。搭配「商會」活動,「商會」主講人,「商會」場地;中科大圖書館,中科大教室,連線場地(註:新竹學校等)。

社群:安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