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降雨

【即時搶救🚨中山高橋墩旁鹽港溪邊坡崩塌會勘】

5/24早上一場強降雨連續三小時,導致鹽港溪新城段發生邊坡的崩塌,土石滑落造成鹽港溪全面阻塞改道,溪水無法順利排出,導致新城街上河道積水快速上升,情況危急💦,民眾緊急向新竹縣議員及代表會主席通報尋求解決,而新竹縣議員及代表會主席接獲通知後迅速趕赴現場勘災,並緊急聯繫:
👉 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分署
👉 新竹縣政府
👉 寶山鄉公所

在今(5/26)日召開現地會勘,現場針對災害範圍進行評估,最終達成以下決議:

1️⃣ 下邊坡部分
由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分署負責調派人員與機具,將展開河道清淤與邊坡疏通作業,排除因土石淤積造成的溪水壅塞,恢復原有排水功能,以防止二次災害發生,同時針對邊坡結構進行安全評估與河道兩側邊坡損壞部分申請災害復舊。

2️⃣上邊坡部分
考量上方邊坡土壤鬆動嚴重,恐有持續滑動風險,由寶山鄉公所與新竹縣政府合作,啟動臨時水土保持工程,包含簡易排水設施與坡面穩固等工作,後續再依正常流程申請災害復舊。

🧭 我們將密切追蹤各單位執行進度,也會持續與民眾保持聯繫,讓鄉親安心。感謝各方迅速應變、通力合作,一起守住我們的家園!

寶山鄉 #鹽港溪 #邊坡崩塌 #防災即應 #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分署 #新竹縣政府工務處及農業處 #寶山鄉公所 #寶山鄉民代表會 #新城村辦公處 #新竹縣議員邱坤桶 #關心寶山大小事

社群:小川
註:感謝來源,新竹縣議員邱坤桶

「因信稱義」vs「因信免責」

問題:
依最近的新聞報導,花蓮○○教會的女教友(職業:教師)死亡,疑似是被男教友姦殺;案情調查中。「因信稱義」如何來解釋這個事件?

以下是我們整理的資料,僅供大家參考:

「因信稱義」是基督教神學的核心教義之一,它強調人得救是本乎上帝的恩典,藉著對耶穌基督的信心,而不是依靠個人的行為或功德。這個教義的核心是上帝主動地赦免相信祂的人,並算他們為義,使他們在上帝面前有合法的地位。

然而,必須強調的是,「因信稱義」並不是「因信免責」或「因信放縱」。以下幾點有助於理解這個教義與這起不幸事件的關聯:

  1. 「因信稱義」並非允許犯罪: 這個教義並不是說信徒可以隨意犯罪而不受後果。聖經中明確教導信徒要過聖潔的生活,與他們的信仰相稱。信心必須帶來生命的改變和行為的更新。
  2. 道德責任依然存在: 即使人是因信稱義,信徒仍然有道德責任,要遵守社會的法律和倫理規範,更要遵守上帝的誡命,愛人如己。姦殺是極其嚴重的罪行,無論行為人的信仰如何,都不能以此教義來開脫其罪責。
  3. 濫用教義的危險: 有些人可能會誤解或濫用「因信稱義」的教義,認為只要相信耶穌就可以為所欲為。這種理解是錯誤且危險的。真正的信心會產生好行為,而不是放縱私慾。
  4. 教會的責任: 教會有責任正確地教導「因信稱義」的真諦,強調信心與行為之間的關係,並建立健康的信仰群體,防範和處理不當行為。對於教會內發生的犯罪事件,教會應當秉持公義,協助受害者,並追究加害者的責任。
  5. 個人責任: 每個人都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信仰不能成為逃避法律制裁或道德譴責的藉口。

總結來說,「因信稱義」是一個關乎個人與上帝之間關係的救贖教義,它並不否定社會的法律、道德倫理以及個人對自己行為的責任。

花蓮教會發生的這起令人髮指的姦殺事件,是犯罪者個人扭曲的行為,與「因信稱義」的真正含義毫無關聯。教會和社會都應當譴責這種暴力犯罪行為,並追究法律責任。同時,教會也應當反思如何在信仰群體中建立更健全的倫理和安全機制,防止類似悲劇再次發生。

社群:小金

定期租賃

在台灣,房東在租約到期後,原則上是可以選擇不續約的。然而,這會根據租賃契約的類型(定期租賃或不定期租賃)以及房東是否有即時表示反對的意思而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以下是詳細說明:

定期租賃 (有約定租賃期限的契約)

租約到期即消滅: 根據《民法》第450條第1項規定:「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這表示,如果租賃契約有明確約定租期,那麼在租期屆滿時,租賃關係原則上就自然終止了。房東有權不續約,並要求房客在期限屆滿後搬離。

房東應提前通知: 為了避免糾紛,建議房東在租約到期前2至3個月,以書面(例如存證信函)或文字訊息明確告知房客不續租,並保留相關證明。這樣可以避免租賃關係因默示更新而轉為不定期租賃。

默示更新的風險: 如果租約到期後,房客仍然繼續使用租賃物,而房東也沒有「即時表示反對」的意思,依據《民法》第451條規定,租賃契約會被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一旦轉為不定期租賃,房東要收回房屋就會受到《土地法》第100條和《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的嚴格限制,除非符合特定法定事由,否則房東將難以單方面終止租約收回房屋。

不定期租賃 (沒有約定租賃期限的契約)

不定期租賃的形成原因包括:

一開始就沒有約定租賃期限。

不動產租賃契約期限逾一年,但未以書面訂立(民法第422條)。

定期租賃契約期滿後,房客繼續使用而房東未即時表示反對(民法第451條)。

房東終止受限: 儘管《民法》第450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租賃可以隨時終止,但對於房屋租賃,為了保障承租人居住權益,房東終止不定期租賃受到《土地法》第100條的嚴格限制。房東必須符合下列事由之一,才能收回房屋:

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承租人違反民法第443條第1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承租人違反民法第443條第1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總結來說:

定期租賃: 房東在租約到期後有權不續約。最重要的是要提前且明確通知房客不續租,以避免租約轉為不定期租賃。

不定期租賃: 房東不能隨意不續約,必須符合《土地法》第100條的特定法定事由才能終止契約並收回房屋。
建議:

定期契約中預先約定: 房東可以在簽訂定期租賃契約時,就明文約定「期滿後絕不續租」或「續租應另訂定契約」等條款,這有助於避免租約轉為不定期租賃。

保持書面溝通: 任何關於租賃關係的變更、終止、不續約等,都建議以書面方式(如存證信函、書面通知)進行,並保留相關證明,以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若房客不搬離: 如果租約合法終止後,房客仍不搬離,房東切勿擅自更換門鎖、斷水斷電或進入房內將房客物品搬走,否則可能觸犯《刑法》上的強制罪、侵入住居罪等。正確的做法是向法院提起「遷讓房屋」訴訟,待取得確定判決後,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社群: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