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人數研究

根據台灣《人民團體法》的規定,成立協會時對於理事與監事的人數有明確的最低門檻要求。
簡單來說,人數的多寡取決於協會的規模,但法律規定了「保底」的人數:

1. 理事、監事的最少人數

根據《人民團體法》第 25 條:

理事: 至少 3 人

監事: 至少 1 人

總數限制: 理事的人數不得超過會員(會員代表)總額的一半;監事的人數不得超過理事名額的三分之一。


2. 常見的「黃金比例」

雖然法律規定最少可以 3 理 1 監,但實務上為了運作順暢(例如設立常務理事、理事長等職位),多數新成立的小型社會團體會採用以下配置:

職位最低法定人數小型團體常見配置
理事3 人9 人
監事1 人3 人
合計4 人12 人

為什麼常見 9 理 3 監?

因為內政部的範例章程通常建議此人數,且當人數較多時,決策較具代表性,也比較容易選出「常務」人員與「理事長」。


3. 注意事項

候補名額: 除了正式名額,法律規定還要設置「候補理事」與「候補監事」,人數不得超過正式名額的三分之一。

單數原則: 雖然法律沒硬性規定,但為了避免表決時出現「平手」僵局,理事與監事的人數通常會設定為奇數

罷免與辭職: 如果理事、監事因故辭職導致人數低於法定下限(3理1監),就必須進行補選。

協會「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的最少的人數?

當協會的規模較大(理事、監事名額較多)時,為了方便經常性處理會務,會從中選出「常務」人員。關於常務理監事的人數,法律有非常明確的「比例限制」:

1. 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的最少人數

根據《人民團體法》與相關選舉罷免辦法:

常務理事: 至少 1 人(即理事長)。

人數限制: 不得超過理事總額的 1/3

常務監事: 至少 1 人

人數限制: 不得超過監事總額的 1/3。若監事名額僅 3 人時,只能選出 1 名常務監事(通常稱為監事會召集人)。


2. 人數配置對照表

假設您的協會規模不同,常務人員的配置通常如下:

理事總數常務理事名額 (上限)監事總數常務監事名額 (上限)
9 人 (最常見)1~3 人3 人 (最常見)1 人
15 人1~5 人5 人1 人
21 人1~7 人7 人1~2 人

關鍵規則: 
1. 常務理事的名額必須是 3 人以上,才可以在常務理事中再選出 1 位「理事長」。
2. 如果常務理事名額只有 1 人,那該名常務理事就直接是「理事長」。


3. 常務職位的法律地位

常務理事會: 當理事人數較多(如 21 人以上)時,理事長會召集常務理事開會,處理日常緊急事務,不必每次都等 21 人到齊。

常務監事(監事會召集人): 負責召集監事會,並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監督。


4. 運作建議:為什麼不建議設太多「常務」?

雖然法律規定上限是 1/3,但除非是全國性的大型協會,否則建議:

理監事 9/3 配置: 設 3 名常務理事(含理事長)、1 名常務監事即可。

過多常務的缺點: 會導致權力過度集中於少數人,且開會時若常務人員缺席,容易導致會議流會,影響會務效率。


補充一點: 如果您的協會目前只有 3 位理事、1 位監事(法律最低門檻),則不需另外選常務人員。因為理事長會直接由理事互選產生,而唯一的那位監事就是當然的監事會召集人。

註:感謝來源,早療協會。

小型協會,可作調整。

「通訊選舉」可讓會員不必親自跑一趟開會現場,透過郵寄投遞選票的方式來選出理事與監事。

這對於會員分布在全台各地(全國性協會)或平時工作繁忙的團體來說,是非常實用的機制。


1. 什麼是通訊選舉?

通常協會選舉要在「會員大會」現場舉行,但若章程有規定或經過核備,可以改用郵寄選票。

適用對象: 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

核心價值: 提高投票參與率,解決開會人數不足(流會)的問題。

限制: 只能選出「理事」與「監事」,後續的「理事長」或「常務理監事」通常還是要由理監事召開會議選出。


2. 如何申請與辦理流程?

通訊選舉並非「想辦就辦」,必須符合一定的行政程序。

第一步:確保「章程」有依據

協會章程中必須有「理事、監事之選舉,得採用通訊選舉」的相關條文。如果原本沒有,必須先召開會員大會通過「修改章程」,並報請主管機關(內政部或地方社會局)核備。

第二步:理事會決議

在正式選舉前,要召開一次理事會,決議該屆選舉採用通訊方式,並制定「通訊選舉辦法」(包含收件截止日期、開票時間地點等)。

第三步: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在預定投遞選票的 15 日前,將以下資料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理事會會議紀錄(含通訊選舉辦法)。

會員名冊。

選票樣張。

    第四步:寄發選票與回收

    選票需由協會蓋章,並以掛號寄出。

    會員投票後寄回,協會需設置專門的收件窗口(或信箱)。

    第五步:開票

    開票時,必須有監事(或監票小組)在場監督,並邀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雖然主管機關不一定會來,但必須通知)。


    3. 通訊選舉的注意事項

    雙重封套:為了保密,通常會要求會員將選票放入「內封套」(不記名),再放入「外封套」(簽名或蓋章)寄回。

    時間限制: 選票寄發到收件截止,通常至少要有 15 天 的作業時間。

    不可混用:一旦決定採用通訊選舉,就不能在會員大會現場又搞現場投票,必須擇一或依照辦法執行。


    通訊選舉作業流程圖


    小提醒:通訊選舉的行政作業較繁瑣(寄送掛號選票、整理回郵等),且容易產生爭議。如果會員人數不多且集中在同一地區,通常建議還是舉辦實體大會投票較為直接。

    社群:小姜

    馬年平安

    祝福大家:「蛇麼都有」「馬到成功」!

    社群:財團法人經綸教育基金會

    註:感謝來源,網路

    現代保羅

    使徒保羅在傳教生涯中,並非全然依靠教會的供養。為了減輕教會的負擔,並樹立自食其力的榜樣,他擁有一項專門的手藝。

    保羅的職業:製造帳篷
    根據聖經記載,保羅的工作是製造帳篷(Tentmaking)。在當時的羅馬帝國,這是一項實用的技能,因為軍隊、旅行者和商人都需要帳篷。

    聖經依據:
    使徒行傳 18:2-3
    「遇見一個猶太人,名叫亞居拉…他帶著妻子百基拉從義大利來。保羅就去投奔他們。他們本是製造帳篷為業。保羅因與他們同業,就和他們同住做工。」

    保羅要親自工作?
    雖然保羅認為傳福音的人有權利接受供養,但他多次選擇放棄這個權利。他的動機主要有三點:

    不增加信徒負擔: 當時的教會大多剛成立,經濟基礎不穩。
    樹立榜樣: 戒除懶惰,教導信徒應當勞力做工。
    為了福音的純潔: 避免被指控是為了斂財而傳教。

    相關聖經依據:
    帖撒羅尼迦後書 3:8
    「也未嘗白吃人的飯,倒是辛苦勞碌,晝夜做工,免得累著你們眾人。」

    使徒行傳 20:34
    「我這兩隻手常供給我和同人的需用,這是你們自己知道的。」

    哥林多前書 9:12
    「…但我們沒有用過這權柄,倒凡事忍受,免得基督的福音隔閡。」

    「織帳篷者」的現代意義
    在現代宣教領域中,「織帳篷者」(Tentmaker) 已成為一個專有名詞,指那些一邊從事世俗職業(如醫生、工程師、老師),一邊在工作崗位或資源匱乏地區傳福音的基督徒。

    專職傳福音的人擁有接受教會供養(生活所需)的權利,這在聖經中有依據。

    以下是聖經依據與論點:

    1. 哥林多前書 9:7-14

    保羅在這一章運用了多個層面的類比與律法依據來支持這個權利:

    世俗的類比: 他以當兵、栽種葡萄園和牧放羊群為例,說明勞動者理應享受其成果。「有誰當兵自備糧餉呢?有誰栽種葡萄園不吃園裡的果子呢?有誰牧養牛羊不吃牛羊的奶呢?」(9:7)

    舊約律法的依據: 他引用申命記 25:4。「就如摩西的律法記著說:『牛在場上踹穀的時候,不可籠住牠的嘴。』難道神所掛念的是牛嗎?不全是為我們說的嗎?」(9:9-10)

    屬靈收取的原則:「我們若把屬靈的種子撒在你們中間,就是從你們收割奉養肉身之物,這還算大事嗎?」(9:11)

    主耶穌的命定: 這是最重要的依據,保羅指出這是主的規定。「主也是這樣命定,叫傳福音的靠著福音養生。」(9:14)

    哥林多前書 第九章 4-21

    難道我們沒有權柄靠福音吃喝嗎?
    難道我們沒有權柄娶信主的姊妹為妻,帶著一同往來,彷彿其餘的使徒和主的弟兄並磯法一樣嗎?
    獨有我與巴拿巴沒有權柄不做工嗎?
    有誰當兵自備糧餉呢?有誰栽葡萄園不吃園裡的果子呢?有誰牧養牛羊不吃牛羊的奶呢?
    我說這話,豈是照人的意見;律法不也是這樣說嗎?
    就如摩西的律法記著說:牛在場上踹穀的時候,不可籠住他的嘴。難道神所掛念的是牛嗎?
    不全是為我們說的嗎?分明是為我們說的。因為耕種的當存著指望去耕種;打場的也當存得糧的指望去打場。
    我們若把屬靈的種子撒在你們中間,就是從你們收割奉養肉身之物,這還算大事嗎?
    若別人在你們身上有這權柄,何況我們呢?然而,我們沒有用過這權柄,倒凡事忍受,免得基督的福音被阻隔。
    你們豈不知為聖事勞碌的就吃殿中的物嗎?伺候祭壇的就分領壇上的物嗎?
    主也是這樣命定,叫傳福音的靠著福音養生。
    但這權柄我全沒有用過。我寫這話,並非要你們這樣待我,因為我寧可死也不叫人使我所誇的落了空。
    我傳福音原沒有可誇的,因為我是不得已的。若不傳福音,我便有禍了。
    我若甘心做這事,就有賞賜;若不甘心,責任卻已經託付我了。
    既是這樣,我的賞賜是什麼呢?就是我傳福音的時候叫人不花錢得福音,免得用盡我傳福音的權柄。
    我雖是自由的,無人轄管;然而我甘心作了眾人的僕人,為要多得人。
    向猶太人,我就作猶太人,為要得猶太人;向律法以下的人,我雖不在律法以下,還是作律法以下的人,為要得律法以下的人。

    2. 提摩太前書 5:17-18

    保羅在指導提摩太如何對待教會長老時,再次重申了這個原則:

    雙倍的敬奉:「那善於管理教會的長老,當以為配受加倍的敬奉;那勞苦傳道教導人的,更該如此。」

    引用:「因為經上說:『牛在場上踹穀的時候,不可籠住牠的嘴』;又說:『工人得工價是應當的。』」

    3. 加拉太書 6:6

    保羅也教導信徒應當主動分享自己的財物給施教者:

    「在道理上受教的,當把一切需用的供給施教的人。」


    總結:

    雖然保羅擁有這些「權柄」(權利),但他為了福音的緣故,在某些地方(如哥林多、帖撒羅尼迦)選擇放棄使用這項權利,改以親手做工(織帳篷)來供養自己,以免加重教會的負擔或被人誤解是為了錢財傳教。

    他強調的是:「我有這個權利,但我為了你們選擇不用。」 這種身教同時也建立了服事者的清高與奉獻榜樣。

    社群:小爾

    使徒行傳第二十章

    27-28
    因為神的旨意,我並沒有一樣避諱不傳給你們的。
    聖靈立你們作全群的監督,你們就當為自己謹慎,也為全群謹慎,牧養神的教會,就是他用自己血所買來的(或作:救贖的)。

    29-32
    我知道,我去之後必有兇暴的豺狼進入你們中間,不愛惜羊群。
    就是你們中間,也必有人起來說悖謬的話,要引誘門徒跟從他們。
    所以你們應當警醒,記念我三年之久晝夜不住的流淚、勸戒你們各人。
    如今我把你們交託神和他恩惠的道;這道能建立你們,叫你們和一切成聖的人同得基業。

    33-35
    我未曾貪圖一個人的金、銀、衣服。
    我這兩隻手常供給我和同人的需用,這是你們自己知道的。
    我凡事給你們作榜樣,叫你們知道應當這樣勞苦,扶助軟弱的人,又當記念主耶穌的話,說:施比受更為有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