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中學「編制內」「專任職員」受到「校長和資深主管」聯合的職場霸凌歧視,可適用「教育部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嗎?還有其他可救濟的法規嗎?
身分為「編制內」的「專任職員」,處境確實比較特殊且辛苦。因為在目前的法律架構下,處於教育法規與勞動法規的交界處,且正是目前法律保障最薄弱的一群(不適用勞基法,也不具備公務員身分)。
針對您的身分,以下是法規適用分析與救濟建議:
一、 是否適用「教育部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答案是:不直接適用,但具有「準用」或「參考」價值。
直接適用對象: 該要點主要針對教育部及其所屬機關(如國立學校)的公務人員。
私校現況: 私立中學必須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訂定自己的「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辦法」。雖然該要點不是直接法律依據,但教育部通常會要求私校參考該要點,建立內部申訴機制。
如果校長就是霸凌者: 這是最棘手的。由於校長是學校的最高負責人,校內的申訴委員會(通常由校長指派人員組成)往往會失去公正性。此時,您必須依賴「外部介入」。
二、 針對「編制內職員」的其他救濟法規
雖然您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但您依然享有以下法律保障:
1. 《職業安全衛生法》(最強有力的外部武器)
關鍵法條: 第 6 條第 2 項(預防不法侵害)。
適用對象: 全體受僱者,包含私校編制內職員。
救濟途徑: 如果您向學校提出霸凌申訴,學校卻因校長官官相護而不作為、或未建立預防計畫,您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工局(勞檢處)申訴。勞檢處會針對學校是否「依法履行防範職場霸凌的義務」進行檢查,若違規可處 3 萬至 15 萬元罰鍰。
2. 《性別平等工作法》(若歧視涉及性別)
如果霸凌內容涉及性別、性傾向或性侵害,無論編制內外,皆受此法保護。主管機關為勞工局,一旦查證屬實,學校與校長將面臨高額罰鍰。
3. 《民法》與《刑法》(針對個人究責)
當校內申訴管道失靈時,直接跳過行政體系進入法律程序是常見的策略:
刑事(妨害名譽): 校長或主管若在公開場合(如會議)辱罵您,涉嫌《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若造謠抹黑,則涉及第 310 條誹謗罪。
民事(侵權行為): 依據《民法》第 184 條、195 條,若霸凌導致您身心受創(如憂鬱症、焦慮症),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4. 《私立學校法》與《教師法》相關規定
雖然您是職員,但《私立學校法》要求學校必須建立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
申訴途徑: 根據《私立學校法》及相關準用辦法,您可以向學校法人(董事會)提出申訴(如果霸凌者是校長),或是向教育部國教署(或所在地教育局)提出陳情。
雖然教育局通常會說「私校內部管理由學校自理」,但若您能證明「校內申訴機制失靈」,教育主管機關仍有監督之責。
三、 給您的實務建議與步驟
在這種「校長和主管」聯合霸凌的高壓環境下,建議您採取以下行動,將「法律位階」拉高到外部機關:
收集證據(最重要):
錄音: 在與校長或主管對話時,只要您在場,可進行秘密錄音以求自保。
日記: 詳細記錄每一次霸凌的時間、地點、參與者、具體言詞。
就醫: 若因霸凌導致身心不適,務必前往精神科就診,並在門診中描述「霸凌情節」,讓醫師寫入病歷(這可作為「因果關係」的證據)。
向「董事會」反映: 校長由董事會聘任。如果校長行為已損害校譽或面臨勞檢,董事會未必會護航到底。
聯繫外部工會: 例如「全國私立學校產業工會」或「高教工會」。他們對私校的特殊身分法規非常熟悉,能提供法律諮詢,甚至陪同調解,這會給學校很大的行政壓力。
發出存證信函: 當證據蒐集足夠時,可委託律師發函給學校,要求停止霸凌行為並依法調查。這通常是逼迫校方「不得不認真處理」的第一步。
社群:法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