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不拒絕「法律公義」

基督徒要把罪犯交給法律制裁嗎?這是一個非常經典且常被誤解的聖經問題。簡短的答案是:這段話絕對「沒有」禁止基督徒將惡人提交警察與法院。

相反地,把罪犯交給法律制裁,正符合聖經對於「公義」的教導。這段經文(出自《羅馬書》12章19節)禁止的是「私刑復仇」與「心懷恨意」,而不是否定國家司法體制。

以下是聖經的核心邏輯與明確依據:

1. 經文的真正核心:禁止「私刑復仇」,而非拒絕「法律公義」

經文強調「不要自己伸冤」,關鍵字在於「自己」。這指的是不要採取私刑、個人報復或以惡報惡。當我們被傷害時,人性往往想立刻反擊,但上帝要我們將審判的權柄交出來:

交給上帝: 相信神最終有公義的審判(聽憑主怒)。

交給神在地上設立的法律體制: 這就帶出了緊接在後的聖經依據。

2. 最直接的聖經依據:《羅馬書》第13章

閱讀聖經不能斷章取義。在保羅說完「不要自己伸冤」之後,他緊接著在《羅馬書》13章1-4節解釋了上帝如何處理地上的惡人:

「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因為他不是空空地佩劍;他是上帝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

這裡的聖經邏輯非常清晰:

警察與法官是「上帝的用人」: 經文明確指出,世俗的政府和執法者(佩劍者)是神所設立的工具。

他們的職責就是「伸冤」: 上帝透過地上的司法系統來懲罰作惡的人。

因此,把惡人送交警方或法庭,並不是「自己伸冤」,而是將案件交給「上帝設立的法律代理人」來主持公義。 這完全符合「聽憑主怒」的原則。

3. 使徒保羅的親身示範:善用法律維權

寫下這段經文的使徒保羅,在面對不公義和犯罪行為時,他也多次主動尋求法律與官方的保護,而非默默隱忍:

當警察違法時,他要求法律尊嚴: 在《使徒行傳》16章,保羅被官長非法拷打監禁,釋放時他拒絕偷偷離開,而是要求官長親自來領他們出去,以此維護公民權益。

善用公民身份避難: 在《使徒行傳》22章,當羅馬千夫長要鞭笞保羅時,保羅立刻亮出身份:「人子未經定罪,你們就鞭打他,這合法的嗎?」利用法律制止了執法者的施暴。

上訴到最高法院: 在《使徒行傳》25章,面對猶太人的陷害,保羅直接行使羅馬公民權:「我要上訴到凱撒(當時的最高統治者/最高法院)!」

如果聖經禁止人找警察或法院,保羅不可能做出這些示範。

4. 其它聖經依據:《彼得前書》

使徒彼得也表達了相同的觀點:

「你們為主的緣故,要順服人的一切制度,或是在上的君王,或是君王所派罰惡賞善的臣宰。」(彼得前書 2:13-14)

這裡再次確認,政府官員(現代的警察、檢察官、法官)的職能就是「罰惡賞善」。基督徒配合法律,正是尊重上帝治理社會的體制。

結論

當遇到惡人或犯罪行為時,將其提交給警察與法院,其動機不應是出於個人報復的私怨(這屬於「自己伸冤」),而是為了:

保護社會大眾,免受惡人繼續傷害。

維護社會公義,讓犯錯的人承擔應有的法律責任。

踐行聖經教導,讓上帝設立的司法體制發揮功能。

    因此,報警、提告,非但不違反聖經,反而是負責任且符合真理的做法。

    社群: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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