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如果老師不喜歡某個學生,或認為學生不聽老師的話?老師覺得學生表現不好?…等,老師不滿意學生時,可以打罵或修理學生嗎?
依教育部公告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我們可以先研究一下…

應輔導與管教之違法或不當行為
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學校及教師應施以適當輔導或管教:
(一)違反法律、法規命令或地方自治法規。
(二)違反依合法程序制定之校規。
(三)危害校園安全。
(四)妨害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教師基於導引學生發展之考量,衡酌學生身心狀況後,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本事項>附表二)
(二)口頭糾正。
(三)在教室內適當調整座位。
(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協請處理。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要求其打掃環境)。
(十)限制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學校活動。
(十一)經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其他符合第二章規定之管教目的及原則,且未使學生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

教師得視情況,若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管教措施,並應給予學生合理之休息時間。

學務處(訓導處)及輔導處(室)之特殊管教措施
依<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所為之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顯已妨害現場活動,教師得要求學務處或輔導處(室)派員協助,將學生帶離現場;
情況急迫時,學務處或輔導處(室)應派員協助處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時,得強制帶離現場,並尋求校外相關機構協助處理。

就前項情形,教師應告知已實施之輔導管教措施或提供輔導管教紀錄,供其參考。
各處室人員將學生帶離現場後,得安排學生前往圖書館、輔導處(室)或其他適當場所,參與適當之活動,或依規定予以輔導與管教。

學務處或輔導處(室)於必要時,得基於協助學生轉換情境、宣洩壓力之輔導目的,衡量學生身心狀況,在學務處或輔導處(室)人員指導下,請學生進行適合適量之活動或運動項目,但不應基於處罰之目的為之;若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應即調整或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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