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法定通知期限

一般財團法人基金會召開董事會,法定通知期限為 開會 10 日前 發出(或送達)。

以下為詳細的法源依據與相關注意事項:

一、 主要法源依據

主要法源為 《財團法人法》第 43 條及第 45 條等:

《財團法人法》: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董事會開會,應於開會十日前,將會議內容通知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者,得隨時召集之。

第 43 條
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席時,除捐助章程另有反對之規定外,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董事會應於我國境內舉行;其在境外舉行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第 45 條
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如下:
一、普通決議: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二、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本法或捐助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但第十九條第四項第三款所定之財團法人,依捐助章程規定動用者,不在此限。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但捐助章程規定,董事會得以普通決議行之者,不在此限。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重要事項及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任期屆滿,董事會無法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完成改選者,除捐助章程有反對之規定外,得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以董事會普通決議改選之。

二、 重要例外與補充規定

在實務操作上,除了上述一般規定外,還需注意以下情況:

緊急情事:若遇到突發或重大緊急事項,得隨時召集董事會,不受 10 日前的限制(但建議於通知中註明緊急召集之事由)。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若基金會屬於特定類型(如私立學校、醫療法人、特定目的事業等),需同時注意主管機關之特別法規。例如:

《私立學校法》第 29 條:亦規定董事會應於開會 10 日前通知。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教育部、文化部、衛生福利部等)若有針對特定決議事項(如修改章程、處分不動產等)訂定更嚴格的通知期限或議程報備規定,應從其規定。

基金會自身的「捐助章程」:若貴基金會的捐助章程訂有比法律規範更嚴格的期限(例如規定需於「14 日前」通知),則必須從嚴依章程規定辦理,否則可能影響決議之合法性。

三、 計算方式與實務建議

始日不算入:依《民法》第 119 條關於期間計算之規定,算頭不算尾。例如若預定在 10 月 25 日 開會,最晚應於 10 月 15 日(含)前 將通知發出或送達給全體董事及監察人。

通知內容:通知時應一併附上開會通知單、會議議程及相關討論案之資料(會議內容)。

留存憑證:建議採用郵寄(掛號)、電子郵件(需取得收件回執或確認簽收)或簽收單方式發送通知,並妥善保留通知紀錄,以備主管機關查核或日後查考。

社群:天材

保羅「本色化佈道」

保羅在雅典(使徒行傳 17 章)所展現的佈道方式,在神學上被稱為「本色化佈道」或「處境化」(Contextualization)。他的核心邏輯是:尋找雙方的共同點(橋梁),而非製造對立(圍牆)。

聖經中確實還有其他非常經典的記載,展現了同樣的智慧——不當面痛罵、不羞辱對方的信仰,而是從對方的認知與處境出發,溫和地引導他們認識真理。

一、 路司得的佈道:從「大自然與豐收」切入

在使徒行傳 14 章,保羅和巴拿巴來到路司得城,醫治了一個瘸腿的人。當地的路司得人(外邦異教徒)極其興奮,以為他們是丟斯(宙斯)和希耳米(愛馬仕/赫密斯)神下凡,甚至牽著牛、拿著花圈要向他們獻祭。

保羅和巴拿巴並沒有痛罵他們「愚昧、拜假神、作惡」,而是撕開衣服阻止獻祭,並順著對方的思維引導他們:

「我們傳福音給你們,是叫你們離棄這些虛妄,歸向那創造天、地、海、和其中萬物的活神。他在從前的世代,任憑萬國各行其道;然而為自己未嘗不顯出證據來,就如常施恩惠,從天降雨,賞賜豐年,叫你們飲食飽足,滿心喜樂。」(使徒行傳 14:15-17)

相似之處: 保羅沒有一上來就批判他們的希臘神話信仰,而是利用他們日常生活中能體會到的「風調雨順、秋收冬藏」(普遍恩典)作為切入點,告訴他們:你們所感謝的這股讓大自然豐收的力量,其實就是那位獨一的活神。

二、 耶穌與撒馬利亞婦人:打破宗教與文化的藩籬

在約翰福音 4 章,耶穌遇到了一位撒馬利亞婦人。在當時,猶太人與撒馬利亞人有嚴重的宗教宿怨(雙方都認為自己的聖山和敬拜方式才是正統,互相仇視)。而且這名婦人的道德生活在當時人看來也是敗壞的(有過五個丈夫)。

耶穌沒有像當時的猶太宗教領袖一樣,當面痛罵她的宗教是「雜交的異端」,也沒有譴責她的道德。

耶穌的切入點: 祂從最平凡的生活需要——「水」開始聊起(「請你給我水喝」)。

面對宗教爭議時: 當婦人主動挑起宗教正統的爭端(「我們的祖宗在這山上禮拜,你們倒說,禮拜的地方必須在耶路撒冷」)時,耶穌沒有跟她辯論哪座山才對,而是把目光提升到更高的層次:

「時候將到,如今就是了,那真正拜父的,要用心靈和誠實拜他,因為父要這樣的人拜他。神是個靈,所以拜他的必須用心靈和誠實拜他。」(約翰福音 4:23-24)

相似之處: 耶穌避開了無謂的宗教地盤之爭與口頭批判,直接點出「敬拜的本質」,用溫柔和真理贏得了這位婦人的心,進而翻轉了整個撒馬利亞城。

三、 舊約的智慧:先知以利沙與乃縵的「神殿寬容」

在列王紀下 5 章,亞蘭國(外邦異教國)的大將軍乃縵長了痲瘋病,來到以色列尋求先知以利沙的醫治。得著醫治後,乃縵認信了耶和華是獨一真神。

然而,乃縵面臨了一個現實的政治與宗教困境:他回到亞蘭後,必須扶著亞蘭國王走進「臨門廟」(外邦神廟)屈身敬拜。乃縵非常不安,於是向以利沙請罪:

「惟有一件事,願耶和華饒恕你的僕人:我主人進臨門廟屈身敬拜的時候,我那時也一同屈身。我在臨門廟屈身的這事,願耶和華饒恕我。」以利沙對他說:「你可以平平安安地回去!」(列王紀下 5:18-19)

相似之處: 先知以利沙沒有嚴厲地訓斥他:「你既然信了真神,就必須跟異教勢不兩立!你若敢再進臨門廟,神就咒詛你!」相反地,以利沙展現了極大的體恤與寬容,對這位初信的外邦將軍說「平平安安地回去吧」,將他生命轉變的節奏交給神,而非用宗教教條當場定罪。

四、 總體佈道原則:保羅的「萬人策略」

這一切實踐的背後,最核心的聖經理論依據就是保羅在哥林多前書的自白。他坦言自己如何為了福音緣故,去尊重、理解並適應不同文化與信仰背景的人:

「向猶太人,我就作猶太人,為要得猶太人;…向沒有律法的人,我就作沒有律法的人,為要得沒有律法的人;…向軟弱的人,我就作軟弱的人,為要得軟弱的人。向什麼樣的人,我就作什麼樣的人。無論如何,總要救些人。」(哥林多前書 9:20-22)

結語

從耶穌、以利沙到保羅,聖經一貫的榜樣是:「真理不妥協,但態度極具彈性與恩慈。」 那些在生活中急著用口頭批評、定罪他人宗教的基督徒,往往缺乏了上述聖經人物的格局與智慧。真正的福音傳遞,是像耶穌和保羅一樣,在對方的生命與文化中尋找「美麗的缺口」,然後用基督的愛去補足它,而不是用言語去砸碎它。

社群:珍珍

素食與聖經

在《聖經》中,並沒有一條律法強制規定所有人「必須」吃素,但確實有許多篇章被支持素食的基督徒或學者引用,用來證明「素食是上帝最初的完美設計、也是未來的理想狀態」。

《聖經》中關於素食、植物性飲食的相關記載與出處可以分為以下四個維度:

1. 創世之初的完美設計:人類原初是吃素的

在《創世記》中,上帝創造天地後,賜給人類與動物的食物全都是植物,當時的世界沒有殺戮與流血。

出處:《創世記》1章29~30節

「神說:『看哪,我將遍地上一切結種子的菜蔬,和一切樹上所結有核的果子,全賜給你們作食物。至於地上的走獸和空中的飛鳥,並各樣爬在地上有生命的物,我將青草賜給他們作食物。』事就這樣成了。」

背景解讀: 這段經文顯示,在人類墮落以前的伊甸園裡,無論是人還是動物,上帝命定的飲食都是「純素」的。直到挪亞洪水之後(創世記 9:3),上帝才允許人類開始吃肉。

2. 健康與信仰的自潔見證:蔬菜與白水

在巴比倫帝國時期,先知但以理和他的朋友為了保持信仰的潔淨,拒絕享用巴比倫王的御膳(可能包含祭過偶像的肉類),選擇只吃素食。

出處:《但以理書》1章12~15節

「求你試試僕人們十天,給我們素菜吃,白水喝……過了十天,見他們的面貌比用王膳的一切少年人更加俊美肥胖(在當時指健康、有氣色)。」

背景解讀: 這裡的「素菜」在希伯來原文中指的是植物的種子、豆類或蔬菜。這個例子常被現代推廣「聖經飲食法」或「但以理禁食法」的人用來證明植物性飲食對身體健康大有益處。

3. 未來和平國度的願景:不再有殺戮

先知以賽亞在預言未來的「新天新地」(彌賽亞國度)時,描述了一個重新恢復萬物和諧、不再有掠食與痛苦的完美世界。

出處:《以賽亞書》11章6~7節、65章25節

「豺狼必與綿羊羔同居,豹子與山羊羔同臥……獅子必吃草與牛一樣。」

背景解讀: 這代表在上帝最終帶來的終極和平中,連原本受詛咒而互相比拼、肉食的野獸,都將回歸原初「吃草(素食)」的和平狀態。

4. 新約中的良心與愛心自由

在新約時代,使徒保羅討論了關於「吃肉與吃素」的信仰爭議(當時主要是針對是否能吃祭過偶像的肉)。保羅採取包容的態度,並強調為了不讓他人跌倒,選擇不吃肉是一種愛的表現。

出處:《羅馬書》14章2節、21節

「有人信百物都可吃;但那軟弱的,只吃蔬菜。」

「無論是吃肉,是喝酒,是什麼別的事,叫弟兄跌倒,一概不做才好。」

出處:《哥林多前書》8章13節

「所以,食物若叫我弟兄跌倒,我就永遠不吃肉,免得叫我弟兄跌倒了。」

總結平衡觀點

從《聖經》的整體脈絡來看:

支持素食的論點: 植物性飲食代表了「原初的完美(伊甸園)」「未來的終極和平(新天新地)」。

《創世記》9章3節記載:「凡活著的動物都可以作你們的食物。這一切我都賜給你們,如同菜蔬一樣」。這是神在洪水過後與挪亞立約時,正式允許人類將動物作為食物,象徵神賦予人類管理自然的新權柄

基督徒的飲食自由: 洪水後上帝已允許肉食(創9:3),且耶穌在世時也曾吃魚和逾越節的羊肉。因此在新約信仰中,吃素或吃肉屬於個人的選擇與良心自由。如羅馬書14:3所言:「吃的人不可輕看不吃的人,不吃的人不可論斷吃的人,因為神已經收納他了。」

社群:阿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