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

社群:小木

自首的定義?依刑法第62條可知,自首,是指「犯人在犯罪未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通常指有偵查權之公務務員,如檢察官、警察等),自行申告犯罪事實而接受裁判」之意。

刑法62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所謂「特別規定」係指刑法分則特別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例如:刑法102條、122條第3項、154條第2項等。

依「新北地方檢察署」的資料,自首之方式,包含以下:
口頭陳述或書面報告均可,書面報告不以表明自首字樣為必要。
親自前往自首或託人代為自首均可。
直接向有偵查權之機關自首或間接向非偵查機關自首請其轉達亦可,但後者以轉送至偵查機關時,方生自首之效力。

依「金門檢察分署」的資料,要注意自首之要件:
自首須在犯罪未發覺前為之。所謂「未發覺」,是指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尚未發覺犯罪事實,或雖已發覺犯罪事實,但不知犯罪行為人為何人者。若僅被害人或其他人知悉犯罪,仍屬未發覺。
自首須告知自己所為的犯罪事實;自動陳述犯罪之始末。
自首須向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為之,且願接受裁判。若自行報告犯罪之事實後即逃匿、規避,則不成立自首。又向被害人自首者,亦為無效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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