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繼承編的規定,當被繼承人死亡時,其遺產會由配偶與法定繼承人依規定比例共同繼承。
例如,被繼承人留有遺產總額新臺幣 1,200 萬元,繼承人的狀況如下:
配偶:在世(為當然繼承人)。
子女:原本應有 3 名(2 名在世、1 名已亡)。
孫子女:已亡之長女留有 2 名在世的孫子。
以下為說明遺產應如何分配與繼承:
一、 繼承人與分配資格(代位繼承)
根據民法第 1138 條及第 1140 條規定:
配偶為當然繼承人,與第一順序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共同繼承。
3 名子女本來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每人皆有繼承權。
關鍵:代位繼承
已亡的該名女兒,因在繼承開始前(即被繼承人死亡前)就已經死亡,所以其繼承權不會消失,而是由她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在世的 2 名孫子)「代位繼承」其應得的份額。
因此,本案的合法繼承人為:
配偶
在世子女 A
在世子女 B
孫子 2 名(兩人共同繼承已亡女兒的應繼分)
二、 應繼分(分配比例)
依據民法第 1144 條規定,配偶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其應繼分與子女們是「按人數平均分配」。
本案在法律上,繼承人的份額(人數)應分為 4 份:
配偶:得 1/4
在世子女 A:得 1/4
在世子女 B:得 1/4
已亡女兒之份額:得 1/4(由 2 名孫子平分這 1/4)
三、 實際金額分配結果
將總額 1,200 萬元 按上述比例進行分配:
| 繼承人關係 | 繼承比例 | 實際分配金額 | 備註說明 |
| 配偶 | 1/4 | 300 萬元 | 與子女平均分配 |
| 在世子女 A | 1/4 | 300 萬元 | 均分所得 |
| 在世子女 B | 1/4 | 300 萬元 | 均分所得 |
| 在世孫子 X | 1/8 | 150 萬元 | 代位繼承已亡母親應得的 300 萬元(與兄弟/姊妹均分) |
| 在世孫子 Y | 1/8 | 150 萬元 | 代位繼承已亡母親應得的 300 萬元(與兄弟/姊妹均分) |
| 合計 | 100% | 1,200 萬元 |
💡 額外貼心提醒: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在進行遺產分配前,若配偶與被繼承人是適用「法定財產制」(絕大多數夫妻皆是),且配偶名下的財產少於被繼承人,配偶可以在分配遺產前,先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運作方式:配偶可先分得夫妻雙方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此部分不課徵遺產稅)。
影響:扣除這筆配偶請求的金額後,剩餘的財產才會被歸為「遺產總額」,再由配偶、2名子女及代位繼承的孫子依上述 1/4 比例進行分配。這通常會是配偶可以合法爭取更多權益、同時節省遺產稅的一種常見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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