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法定通知期限

一般財團法人基金會召開董事會,法定通知期限為 開會 10 日前 發出(或送達)。

以下為詳細的法源依據與相關注意事項:

一、 主要法源依據

主要法源為 《財團法人法》第 43 條及第 45 條等:

《財團法人法》: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董事會開會,應於開會十日前,將會議內容通知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者,得隨時召集之。

第 43 條
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席時,除捐助章程另有反對之規定外,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董事會應於我國境內舉行;其在境外舉行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第 45 條
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如下:
一、普通決議: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二、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本法或捐助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但第十九條第四項第三款所定之財團法人,依捐助章程規定動用者,不在此限。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但捐助章程規定,董事會得以普通決議行之者,不在此限。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重要事項及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任期屆滿,董事會無法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完成改選者,除捐助章程有反對之規定外,得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以董事會普通決議改選之。

二、 重要例外與補充規定

在實務操作上,除了上述一般規定外,還需注意以下情況:

緊急情事:若遇到突發或重大緊急事項,得隨時召集董事會,不受 10 日前的限制(但建議於通知中註明緊急召集之事由)。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若基金會屬於特定類型(如私立學校、醫療法人、特定目的事業等),需同時注意主管機關之特別法規。例如:

《私立學校法》第 29 條:亦規定董事會應於開會 10 日前通知。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教育部、文化部、衛生福利部等)若有針對特定決議事項(如修改章程、處分不動產等)訂定更嚴格的通知期限或議程報備規定,應從其規定。

基金會自身的「捐助章程」:若貴基金會的捐助章程訂有比法律規範更嚴格的期限(例如規定需於「14 日前」通知),則必須從嚴依章程規定辦理,否則可能影響決議之合法性。

三、 計算方式與實務建議

始日不算入:依《民法》第 119 條關於期間計算之規定,算頭不算尾。例如若預定在 10 月 25 日 開會,最晚應於 10 月 15 日(含)前 將通知發出或送達給全體董事及監察人。

通知內容:通知時應一併附上開會通知單、會議議程及相關討論案之資料(會議內容)。

留存憑證:建議採用郵寄(掛號)、電子郵件(需取得收件回執或確認簽收)或簽收單方式發送通知,並妥善保留通知紀錄,以備主管機關查核或日後查考。

社群:天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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