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公司」是「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法源?
公司有「資本額」,為何不是「財團法人」?
研討:
「公司」是「社團法人」還是「財團法人」?
「公司」在法律上屬於「社團法人」。
法人的基本分類是以其成立的基礎來區分:
以「人」的集合為基礎(社員總會為最高意思決定機關)稱為社團法人。公司是由股東(社員)集合出資組成,因此屬於社團法人(具體而言是「營利性社團法人」)。
以「財產」的組織為基礎稱為財團法人(如基金會)。
相關法源依據
「公司」為社團法人的法源主要依據《中華民國民法》及《公司法》:
《中華民國民法》總則編(關於社團的規範):
《民法》第 45 條:「稱社團者,謂以營利為目的以外之社團或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民法將社團區分為營利性與非營利性,公司即為營利性社團的典型代表)
《民法》第 26 條之 1(或相關總則規定):營利社團法人(即公司)之設立及其他事項,由其他法律(即公司法)定之。
《公司法》(公司組織的根本法源):
《公司法》第 1 條:「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後成立之社團法人。」(此條文直接明文定義公司是社團法人)。
依據《公司法》,公司主要分為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四種型態,皆具備獨立的社團法人資格。
社群:法扶
「董事會」決策時,如何決定?是依董事「人數」?董事「股票數」?董事長「個人意見」?法源?
董事會決策如何決定?
董事會做成決議時,原則上是依據「出席董事」的人數及表決權多寡來決定,而不是依據董事個人持有的「股票數」,更不是由董事長個人意見直接決定。
董事會決議的法定門檻(以股份有限公司為例)主要分為「開會法定人數」與「表決通過門檻」:
開會法定人數(出席門檻):
董事會開會時,必須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才能開會。
表決通過門檻:
原則上:須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決議才能成立。
特殊重大事項(如公司法第 185 條規定的讓與全部營業或財產等,若由董事會代為決議或提案時,或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時另有規定):可能需要更高之出席或同意比例(例如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董事長個人意見的角色:
董事長在董事會中只擁有「一票」的表決權(與其他董事相同)。
當表決出現正反意見同數時,依實務與會議規範,若章程有特別規定,或依一般議事規則,董事長通常擁有「主席裁決權」或「可否同權時之投票權」(加權一票)來打破僵局,但這必須建立在法定或章程允許的前提下,而非憑空由董事長一人獨斷。
法源依據
董事會決議方式的法源主要依據《公司法》:
開會與一般決議門檻法源:
《公司法》第 205 條第 1 項(關於董事會開會與視訊會議規範):董事會之召集,應通知各董事。
《公司法》第 206 條第 1 項:「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此為董事會決議的核心法源)。
禁止股票數影響董事表決權法源:
《公司法》第 206 條第 2 項:「董事對於會議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此外,董事是基於「委任關係」執行職務,其表決權是依據董事身分(一人一票),而非像股東會是依據持股比例(按股數計算表決權)。
董事長投票權與主席裁決法源:
董事長主持會議的法源依據為 《公司法》第 208 條第 3 項。至於若遇票數相同時之處理,通常依據各公司自訂之《董事會議事規則》(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或一般會議規範訂定),賦予主席在可否同數時的決定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