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小北
「中華民國」的領土,包含那些地方呢?
依中華民國憲法;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第 4 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相關的解釋字號:
釋字第 328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2 年 11 月 26 日
解釋文:
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
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最近有流行一個名詞說法:中華民國(臺灣)。
這個「中華民國(臺灣)」的法源依據與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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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依《馬關條約》,臺灣於一八九五年,脫離中國(清朝)。
依據1936年5月5日公布的《五五憲草》第四條,將中華民國的疆域分成三十個地區,有包括大陸、聯合國會員國的蒙古,但是沒有臺灣。
中華民國於一九四九年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後,中華民國的實質上的領土,有金門與馬祖。
臺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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