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的社會福利與勞工政策體系中,「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計畫」是勞動部為了落實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所訂定的核心行政計畫。以下為您梳理該計畫的法源、相關法規以及核心內容摘要:
一、 法源依據 (Legal Basis)
本計畫最主要的法源基礎為: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對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職業訓練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或庇護性就業服務。
《職業訓練法》:作為全國職業訓練體系之根本大法,保障弱勢族群(含身心障礙者)接受職業訓練之權利。
二、 相關法規與行政命令 (Related Regulations)
除了上述母法外,實務運行上主要與以下法規及行政規則相互串聯:
《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計畫》(勞動部最新修正之行政規則):直接規範訓練之執行方式、對象與經費。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規範民間團體或機構申請設立身障職訓機構之標準與政府補助辦法。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或 《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各項補助或津貼辦法》:攸關學員在參訓期間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法定依據。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辦法》:規範職訓中不可或缺的「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職管員)」與「職業輔導評量員」之資格。
三、 「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計畫」內容摘要
該計畫主要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主導,聯合各分署與地方政府共同推動,核心內容可摘要為以下五大重點:
1. 核心目的
協助身心障礙者參加職業訓練,消除就業障礙並增進工作實務技能,進而促進其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或提升在職身障者的勞動生產力。
2. 訓練類型
計畫將職業訓練依性質分為兩大類:
養成訓練(職前訓練):針對 15 歲以上或國中畢業且未就業 的身心障礙者,實施有系統的初期技能培訓,並在結訓後輔導就業或創業。時間最多以 1,600 小時為原則,採全日制上課。
在職訓練:針對 已就業 的身心障礙者,利用公餘時間實施進修訓練,以增進其專業技能、吸收新知,穩定職場留任率。
3. 適用對象
參訓學員須具備基本生活自理能力,並經評估具備該職類的就業潛能,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依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經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為精神疾病且病情穩定,雖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但有就業與職訓需求者。
4. 重要權益與津貼補助
參訓費用全免:身心障礙者參加本計畫規定的職業訓練,訓練費用由政府全額補助。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參訓性質屬全日制養成訓練之失業身障者,得依規定申請基本工資一定比例之生活津貼,以保障參訓期間的基本生活(113年修正後,通常配合基本工資或勞保投保薪資級距計算)。
5. 權責分工與執行架構
計畫採中央規劃、地方執行的「多層級」網絡合作: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負責政策統籌、預算編列、政策指導與全國身障職訓資訊系統控管。
發展署各分署:推動「融合式職業訓練」(讓身障者與一般學員共同參訓),並審查及控管地方政府的計畫品質。
地方政府(勞工局/處):負責開辦符合在地產業需求的在地化身障專班、審查學員生活津貼。
培訓/訓練單位:受政府委託之學校、法人、工會或庇護工場,負責實際教學、教務管理,並協助學員登錄「全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資訊管理系統」落實訓後追蹤。
社群:小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