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討:「原住民保留地」贈與

「原住民保留地」(無論是公有或私有)無法辦理贈與過戶給「財團法人基金會」。

一、 法源依據與無法過戶的原因

承受人嚴格限制為「原住民自然人」
依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此處的「原住民」專指具備原住民身分的自然人(戶籍謄本上有原住民註記)。

財團法人屬於「私法人」,無原住民身分
「財團法人基金會」在法律上屬於私法人,不具備自然人的戶籍身分,因此無法具備原住民資格。即使該基金會是由原住民發起創立、董事會成員全為原住民,或是以原住民公益/宗教為宗旨,法人本身仍不等於原住民自然人,地政機關依法一律無法受理移轉登記。

相關實務範例(宗教財團法人亦同)
政府於 2022 年推動《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時,亦明確將原住民保留地排除在外。即使宗教團體/基金會當初出資購買原保地並登記在原住民教友名下,法律也禁止過戶還給宗教財團法人。

    二、 若基金會需要使用該土地,有哪些替代方案?

    雖然無法取得「所有權」,但財團法人若為了公益、文教、宗教或社會福利等用途,想利用該塊原住民保留地,可以採用以下方式:

    向政府申請承租(若為國有/公有原保地)。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24 條等相關規定,非原住民或法人(含財團法人、公益團體、學校等),若因興辦宗教、文教、醫療、衛生或社會福利事業需要,可依法向鄉(鎮、市、區)公所或主管機關申請租用或使用國有原住民保留地。

    與原住民所有權人簽署租賃契約(若為私有原保地)。土地所有權維持登記在原住民個人名下,基金會與該原住民簽訂長期土地租賃契約,依合約規定使用土地,藉此達成使用土地的目的,但無法透過贈與將土地登記在基金會名下。

      社群:山大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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