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校長霸凌專任職員?

社群:法治

針對校長與主管集體霸凌編制內職員的議題,教育部確實有相關法規與行政要點作為保護依據。雖然私校職員不像教師有專屬的《教師法》,但教育部仍透過行政命令要求學校建立防治機制。

以下是教育部相關的法規與救濟依據:

1. 《教育部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這是教育部專門針對其所屬機關及學校職場霸凌所訂定的規範。

適用對象: 包含學校之職員。

關鍵內容: * 定義: 明確指出「利用職務或權勢,逾越業務必要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孤立、侮辱等言詞或行為,致人身心健康受損」即為霸凌。

申訴對象: 若行為人是校長,申訴人可直接向主管機關(教育部或地方教育局)提起申訴,以避開校內的吃案風險。

保密與保護: 調查過程必須保密,且規定雇主(學校)在調查期間應適度調整被霸凌者的工作內容或場所,避免二次傷害。

2.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2024年4月最新修正版)

雖然此法規過去側重於「學生」,但最新修正案及教育部的行政宣導中,已強化了校長及教職員工的防制意識與責任。

依據: 準則第 57 條明定,學校職員、工友若涉及霸凌事件,情節重大者,應依相關法規(如勞基法或校內人事規章)辦理。

保護義務: 學校有義務建構友善校園環境,當校長身為霸凌者時,已違反該準則中校長應具備之「校園霸凌防制意識」。

3.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若涉及歧視)

如果校長或主管的霸凌行為帶有性別、性傾向或性別特質的歧視(例如嘲諷性別特質、因懷孕/育兒給予差別待遇):

受理單位: 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性平會)。

救濟管道: 職員可直接申請調查。若對象是校長,必須向教育部申請,由教育部組成調查小組。

受理單位與程序彙整

如果您要尋求教育部體系的行政救濟,請參考下表:

狀況類型受理單位(直接受理)法律/規範依據
一般職場霸凌地方教育局(國中小/高中) 教育部人事處(大專校院)《教育部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校長為行為人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可在校內申訴)同上
涉及性別歧視地方教育局/教育部性平小組《性別平等教育法》
權益損害申請學校人事室或董事會(初審)《私立學校法》第 54 條

💡 實戰建議

由於對象包含校長與資深主管,校內的申訴管道(如人事室)極大機率會失效或受壓。

直接跳過學校: 具狀向教育部(或所屬教育局)的人事處/室提出「職場霸凌申訴」。

併行勞動部檢舉: 教育部負責行政監督,勞動部(勞檢處)則負責檢查學校是否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中有關「職場不法侵害預防」的規定。這兩條路同時走,對校方的壓力最大。

該職員目前是否已有因霸凌導致的身心科診斷證明?這在教育部啟動調查時,是證明「受損害事實」最有力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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