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團隊:紓壓

團體/團隊

團隊 team / 團隊支持活動 team support activity

參考音樂

活動:暖身

可使用「無道具小遊戲」;
例如…結合幾項「團隊團康活動」,達到團隊紓壓或團隊支持的效果。如下。

「簡易團康活動」;運用簡易肢體活動,促進身體生理健康,引導心理與靈性健康。
「簡易團康活動」,例:竹筍遊戲。
「簡易團康活動」,例:獵人遊戲。

活動:主要

「假如我是」;成員與「壓力源」角色互換,鼓勵發言,紓發心理情緒壓力。示範:假如我是<老板>,我要…。
(註:可「去特徵化」作表述)
(註:可加動作)

(穿插)「簡易團康活動」,例:動物園遊戲。

「靜默數息」:靜默,觀注自己的呼吸,至少十分鐘以上,達到紓壓沈澱的效果。例:靜坐,在平和的狀態下,可作個人的反思。

參考音樂

活勳:收尾

「感恩」:公開發表感恩的言語,要說明具體的對象與事蹟。
(註:可「去特徵化」作表述)
(註:可加動作)

結案/延伸。

運用「紓壓技巧」。
解決「壓力源」。
「壓力移轉」與「團隊支持」。

註:感謝來源,網路

社群:管理學 management

企業倫理:內部倫理

研究公司內部職場工作倫理的著名學者有那些人?主要內容是什麼?我們整理資料如下,僅供讀者參考:

在研究公司內部職場工作倫理方面,有許多著名的學者做出了重要貢獻。以下是一些代表性的人物及其主要觀點:

亞奇·B·卡洛爾(Archie B. Carroll):
卡洛爾提出了著名的「企業社會責任金字塔」,強調企業不僅有經濟責任,還應承擔法律、倫理和慈善責任。
他認為,倫理責任是企業在法律要求之外,對社會道德期望的回應。
他的理論框架為企業倫理的研究和實踐提供了重要的指導。

米爾頓·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
弗里德曼是著名的經濟學家,他認為企業的唯一社會責任是增加利潤,只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
他的觀點強調了企業的經濟責任,但也引發了關於企業倫理和社會責任的廣泛討論。

星雲大師:
星雲大師從人間佛教的角度,對企業倫理提出了獨到的見解。
他強調企業應注重環境倫理、社會責任、勞資倫理和職業倫理,以實現永續經營。
他的思想為企業倫理教育提供了重要的精神指導。

李國鼎:
李國鼎先生,提倡「群我倫理」,在五倫之外,增加對陌生人的關懷。
他認為,在社會快速變遷的時代,企業應擴大倫理關懷的範圍,建立更和諧的社會關係。

徐木蘭:
徐木蘭教授,將企業倫理分為老板級與員工級的企業倫理。
他從企業內部不同層面的角度來分析企業倫理,有助於企業更全面的建立倫理規範。

陳勁甫與許金田:
兩位學者共同著作「企業倫理:內外部管理觀點與個案」一書,強調企業倫理的內外部管理觀點。
內容中,以本土學者的觀點出發,建構完整的理論與實務架構,並連結本土與國際案例,增加企業倫理的實務性。

這些學者的研究成果,對於理解和實踐公司內部職場工作倫理提供了重要的理論基礎和實踐指導。

研究企業內部職場工作倫理的著名書籍有那些?作者是誰?

研究企業內部職場工作倫理的著名書籍有很多,以下列出幾本具有代表性的作品:

《企業倫理:內外部管理觀點與個案》
作者:陳勁甫、許金田
這本書從本土學者的觀點出發,建構完整的理論與實務架構,並連結本土與國際案例,增加企業倫理的實務性。

《職場倫理:工作態度與企業倫理》
作者: 黃坤祥編著
本書在架構上分為六大單元,第一單元由社會新鮮人職場倫理、價值觀與工作適應著手,探討未來工作的趨勢與職場新鮮人在學階段應有的職涯規劃與工作適應態度。

《CEO最在乎的事: 職場倫理與工作態度》
作者: 許書揚
本書作者許書揚為保聖那管理顧問公司台灣分公司總經理,從事人力資源管理超過二十五年來,看到台灣人才的競爭力不斷地轉變,有好的面向、也有不好的。

其他「職場倫理」
此類書有許多不同的版本,以及不同的作者。可以先在網路上搜尋關鍵字和簡介內容;多數著重於職場上,員工應該有的倫理道德觀念。
這些書籍從不同的角度探討了企業內部職場工作倫理的重要性,並提供了實用的指導和案例分析。

註:感謝來源,網路

社群:管理學 management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政府已通過和公布「公益揭弊者保護法」。這是新的法規,值得讀者關注與研究。我們摘要如下:

第 1 條
為維護公共利益,有效發現、防止、追究重大不法行為,並保障公部門、國營事業及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揭弊者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揭弊者之揭弊程序及保護,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之規定更有利於揭弊者之保護者,從其規定。

第 3 條
本法所稱弊案,係指公務員或政府機關(構)、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之人員,涉有下列犯罪或違法行為或涉及公共利益且情節重大者:
一、犯刑法瀆職罪章之行為。
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行為。
三、包庇他人犯罪之行為。但以法律有明文規定刑事處罰者為限。
四、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得處以罰鍰之行為。
五、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行為。
六、法官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七款或第八十九條第四項第七款之應付評鑑行為。
七、違反下列各目涉有危害公共利益且情節重大之行為:
(一)犯刑法公共危險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行為。
(二)違反洗錢防制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
(三)犯刑法妨害投票罪章或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民投票法、反滲透法之行為。
(四)違反營業秘密法之行為。
(五)違反銀行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信託業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公平交易法或其他有關經濟、財政法規之行為。
(六)違反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環境用藥管理法之罪或其他有關環境保護法規之行為。
(七)違反藥事法、醫療器材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傳染病防治法或其他有關衛生福利法規之行為。
(八)違反勞動基準法、勞動檢查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就業服務法或其他有關勞動法規之行為。
(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行為。
(十)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行為。
八、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之犯罪、處以罰鍰或應付懲戒之行為。
前項第八款弊案範圍,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並定期檢討、調整或增減。

法規名稱: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廉政署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07.22。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制定全文 21 條,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施行。

註:感謝來源,網路

社群:管理學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