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計畫」:教育基金會

在法律定位上,教育基金會屬於「財團法人」。根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的相關規定,「領有法人登記證明文件之財(社)團法人」是法定的合格辦理單位。

然而,教育基金會(通常主管機關為教育部或地方政府教育局)在實務申請承辦勞動部的身障職訓計畫時,必須特別注意以下幾個核心關鍵與特殊限制

一、 核心自我檢查:捐助章程的「業務範圍」

這是審查時的第一關。審查委員或採購單位會核對基金會的「捐助章程」。

合格標準:章程中的「設立宗旨」或「業務項目」,必須包含如「辦理各類教育培訓」「推動職業訓練」「促進弱勢族群/身心障礙者教育與福祉」「社會公益事業」等相關字眼。

隱憂風險:若您的教育基金會章程寫得非常狹隘(例如:「本會以專門發放某某地區清寒獎學金為宗旨」),在資格審查時就可能因「與主辦業務不符」而被退件。必要時,基金會需先向主管教育機關申請修改章程並完成法院變更登記。

二、 場地設備的嚴格限制

教育基金會若要自己提供場地辦訓,必須符合勞動部法規(如《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產權或租約:訓練場地必須是基金會自有,或者是簽有5年(含)以上租約證明的場地。

無障礙環境:必須通過嚴格的無障礙環境審查(例如:無障礙電梯、坡道、無障礙廁所、走道寬度、課桌椅高度可調性等),這往往是文教類基金會既有辦公室較難直接符合的部分。

消防與公共安全:必須具備有效期限內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三、 兩種主要的切入申請管道

    教育基金會要承辦身障職訓,主要有以下兩種策略:

    管道 A:參與地方政府的「委辦採購案」(建議初次嘗試走這條路)

    作法:每年底密切關注各縣市政府勞工局/處的「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專班委託辦理」公開招標案(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優勢:不需要大費周章去成立一個永久性的「職訓機構」,而是以基金會的身分「標下」一到兩班的年度課程。

    加分技巧:如果基金會本身缺乏身障重建的專業人力(如職管員、輔導員),可以與現有的身障社福團體或庇護工場「共同投標」或「策略聯盟」,由教育基金會出技術師資與部分行政,社福團體出專業輔導與就業媒合,得標率會大幅提升。

    管道 B:申請附設「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走長期專業路線)

    作法:依《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檢具設立計畫書、章程、場地產權及消防證明,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請正式設立許可

    優勢:設立通過後,成為常設型的職訓機構,未來可以直接向政府申請年度的辦訓經費補助,穩定營運。

    💡 給教育基金會的實務提醒

    注意跨部會核備與稅務問題:教育基金會的本職是教育,當承辦勞動部/勞工局的委辦案、領取政府專案補助款時,必須注意結報時的會計科目。此外,應確保該筆委辦收入符合財團法人免稅標準的相關規定(通常用於公益、教育目的之支出需達到規定比例)。

    融合式職業訓練(合班上課):如果基金會目前硬體還無法承辦「身障專班」,也可以先向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申請「融合式職業訓練補助」。意即基金會開辦一般大眾的職訓班(如數位行銷、網頁設計),但班級內收容少數身障學員,此時政府會補助基金會增設手語翻譯、同步聽打、助教或職務再設計輔具的費用,這是累積辦訓實績很好的起手式。

    社群:小志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計畫」:培訓單位

    想要申請成為勞動部與地方政府「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計畫」的培訓/訓練單位(承辦專班或融合式訓練),並非隨時向政府送件即可,而是需要配合政府的「委辦採購案」或「專案補助申請」時程。

    依據《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實施原則》與相關法規,為您整理出核心的申請管道、資格、流程及政府審查時的重點:

    一、 申請的三大管道 (Channels)

    政府推動身障職訓,主要透過以下三種方式結合民間資源,您可以評估自身單位性質選擇切入點:

    接受政府「委託辦理」(最常見):地方政府勞工局(處)或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每年末會依據隔年的在地產業需求,辦理公開招標或甄選公告(通常依據《政府採購法》或委辦計畫公告)。民間單位透過投標提報計畫書爭取承辦身障職訓專班。

    依據「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申請專案補助:如果您的單位本身就是依法立案登記的「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可直接依該準則第 18、19 條,檢具業務計畫書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經費補助來辦訓。

    配合企業辦理「職場實習」:若您是企業、公司或專業團體,雖不直接開班,但可以作為訓練單位的合作夥伴,提供符合安全衛生的職場實習場所並指派專人指導,其指導費可由計畫補助。

    二、 誰符合「訓練單位」的申請資格? (Eligibility)

    通常政府在公告招標或補助時,允許申請的法人或機構範疇如下:

    學校: 國內各公私立大專校院、高級中等學校。

    法人團體: 領有法人登記證明文件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如:各類社會福利基金會、身心障礙權益促進協會)。

    專業組織: 依法立案之工會、工業會、商業會或各行(職)業專業團體。

    既有機構: 依法設立許可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或庇護工場。

    三、 核心申請流程與步驟 (Application Steps)

    若您打算爭取明年度的計畫,標準的推動時程與步驟如下:

    Step 1. 關注公告與評估(每年 Q3 ~ Q4 密集釋出)

    密切留意「政府電子採購網」或各縣市政府勞工局、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如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桃竹苗分署等)的官網公告。評估自身單位是否有足夠的硬體空間與行政人力。

    Step 2. 撰寫與研提「訓練計畫書」

    計畫書是審查的關鍵,內容必須包含:

    課程設計: 屬養成訓練(職前)或在職訓練?預計招收的障礙類別(如精神障礙穩定者、輕度智能障礙者等)。

    師資陣容: 技能講師須符合法規資格(如具備該職類乙級以上技術士證、相關碩博士學歷或具備多年實務與教學經驗者)。

    就業輔導策略: 結訓後的就業媒合規劃、如何連結友善企業、預期就業率。

    經費預算表: 依據勞動部規定的「辦理身心障礙者養成及在職職業訓練經費項目及金額一覽表」進行編列。

    Step 3. 實地審查與評選

    審查委員(通常由分署、地方政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會進行:

    企劃書評選(簡報): 評估單位的執行能力、過去辦訓績效、經費合理性。

    場地現勘: 嚴格審查訓練教室的消防安全、公共安全以及最重要的「無障礙環境」(如無障礙廁所、坡道、電梯、動線等是否符合身障學員需求)。

    Step 4. 議價簽約與核定

    評選通過後,與執行機關(地方政府或分署)完成議價、修正計畫書並正式簽約,即可依約開始招募學員、準備開班。

    四、 政府評選時的「魔鬼細節」(審查重點)

    想要在眾多競爭者中脫穎而出,必須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環境的實質無障礙:很多單位以為有電梯就夠了,但審查委員非常看重針對「特定障礙類別」的環境友善度。例如:招收視障班是否備有導盲磚或語音協助?招收聽障班是否有合適的投影與光線設備?

    資訊系統的配合能力: 訓練單位被要求必須能熟練操作勞動部的「全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服務資訊管理系統」與「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管理系統」,負責開訓前的基本資料鍵入、中途退訓異動、訓後 3 個月就業追蹤登錄。

    專業輔導人力的配置: 是否有編列或配合專業的「導師/輔導員」或「手語翻譯員」、「同步聽打員」,能夠在課堂上即時協助身障學員克服學習挫折,這在評選時會大幅加分。

    合理的學用落差消弭: 提出的職類是否切合在地市場?(例如:在科技園區周邊提出 AI 數據標註或網頁前端班,會比單純的傳統手工藝班更容易獲得政府青睞)。

    若單位近期有打算跨足身心障礙職訓,建議可以先從參與政府的「融合式職業訓練」(在一般職訓班別中收容少數身障學員,並申請助教或輔具補助)開始累積辦訓實績,未來在爭取身障專班時會更有優勢。

    社群:小志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計畫」:法源

    在台灣的社會福利與勞工政策體系中,「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計畫」是勞動部為了落實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所訂定的核心行政計畫。以下為您梳理該計畫的法源、相關法規以及核心內容摘要:

    一、 法源依據 (Legal Basis)

    本計畫最主要的法源基礎為: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對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職業訓練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或庇護性就業服務。

    《職業訓練法》:作為全國職業訓練體系之根本大法,保障弱勢族群(含身心障礙者)接受職業訓練之權利。

    二、 相關法規與行政命令 (Related Regulations)

    除了上述母法外,實務運行上主要與以下法規及行政規則相互串聯:

    《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計畫》(勞動部最新修正之行政規則):直接規範訓練之執行方式、對象與經費。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規範民間團體或機構申請設立身障職訓機構之標準與政府補助辦法。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各項補助或津貼辦法》:攸關學員在參訓期間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法定依據。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辦法》:規範職訓中不可或缺的「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職管員)」與「職業輔導評量員」之資格。

      三、 「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計畫」內容摘要

      該計畫主要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主導,聯合各分署與地方政府共同推動,核心內容可摘要為以下五大重點:

      1. 核心目的

      協助身心障礙者參加職業訓練,消除就業障礙並增進工作實務技能,進而促進其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或提升在職身障者的勞動生產力。

      2. 訓練類型

      計畫將職業訓練依性質分為兩大類:

      養成訓練(職前訓練):針對 15 歲以上或國中畢業且未就業 的身心障礙者,實施有系統的初期技能培訓,並在結訓後輔導就業或創業。時間最多以 1,600 小時為原則,採全日制上課。

      在職訓練:針對 已就業 的身心障礙者,利用公餘時間實施進修訓練,以增進其專業技能、吸收新知,穩定職場留任率。

      3. 適用對象

      參訓學員須具備基本生活自理能力,並經評估具備該職類的就業潛能,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依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經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為精神疾病且病情穩定,雖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但有就業與職訓需求者。

      4. 重要權益與津貼補助

      參訓費用全免:身心障礙者參加本計畫規定的職業訓練,訓練費用由政府全額補助。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參訓性質屬全日制養成訓練之失業身障者,得依規定申請基本工資一定比例之生活津貼,以保障參訓期間的基本生活(113年修正後,通常配合基本工資或勞保投保薪資級距計算)。

      5. 權責分工與執行架構

      計畫採中央規劃、地方執行的「多層級」網絡合作: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負責政策統籌、預算編列、政策指導與全國身障職訓資訊系統控管。

      發展署各分署:推動「融合式職業訓練」(讓身障者與一般學員共同參訓),並審查及控管地方政府的計畫品質。

      地方政府(勞工局/處):負責開辦符合在地產業需求的在地化身障專班、審查學員生活津貼。

      培訓/訓練單位:受政府委託之學校、法人、工會或庇護工場,負責實際教學、教務管理,並協助學員登錄「全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資訊管理系統」落實訓後追蹤。

      社群: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