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人事
「校園性別事件」的範圍是依據我國《性別平等教育法》所定義的,其主要目的在於處理發生在校園內,或當事人一方為學校成員的性別相關事件。
依據法規
《性別平等教育法》(簡稱性平法)第3條第3款
《性別平等教育法》(簡稱性平法)第8條(針對專業倫理)
校園性別事件原則上是指:
事件的一方為學校的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
事件的他方為學生,
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事件類型 | 具體內容 | 依據條文 |
| 1. 性侵害 | 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 性平法第3條第3款第1目 |
| 2. 性騷擾 | 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a.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b.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 性平法第3條第3款第2目 |
| 3. 性霸凌 | 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 性平法第3條第3款第3目 |
| 4. 違反專業倫理 | (特別指教職員工對未成年學生) 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或利用不對等之權勢關係,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 性平法第3條第3款第4目 及第8條 |
【延伸說明】
如果是教職員對教職員,和學生無關的案件,雖然不完全符合上述「一方為學生」的嚴格定義,但在實務上:若發生在校園內部且涉及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實務中仍常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交由學校性平會來調查處理。
此類案件也同時可能受到《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範,但學校作為教育機構,通常會優先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的機制來維護校園的性別友善環境。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第 三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蒐集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救濟等資訊,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
前項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校園性別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二、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三、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四、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五、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六、其他該校或主管機關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第 六 條
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與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
< 實例研討 >
私立中學的教職員性平案件的受理單位是?
根據《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19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包含私立中學)教職員的性平案件,其收件單位通常是:
學生事務處
教導處
不過,實務上各校可能會在其防治規定中明定專責收件單位,建議您可以查閱該學校的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防治規定,或直接聯繫學校的學務處/教導處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性平會)查詢。
一旦收件單位收件後,案件會交付學校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性平會)進行調查處理。
如果是教職員對教職員的案件,和學生無關的;雖然「教職員對教職員,且與學生無關」的性平案件,實務上多屬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範疇,但若案件涉及的是學校的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且發生在校園範圍內,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及相關準則,它仍被視為「校園性別事件」,會由學校的性平機制處理。
因此,私立中學教職員對教職員的性平案件,其受理單位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19條規定如下:
學校內部收件單位(通常為初次申請或檢舉的窗口):
學生事務處
教導處
或學校指定的專責單位。
(備註:由於事件與學生事務無關,有些學校可能會指定人事室或其他行政單位作為教職員案件的收件窗口,建議您應優先查看該校的性平防治規定。)
實質調查處理單位:
學校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性平會)。
特別例外情況:
如果行為人是學校校長,則應向學校所屬的主管機關(例如:教育局或教育部)申請調查或檢舉,此時的收件單位是主管機關負責性平會的業務單位。
建議的處理流程,最穩妥的做法是:
查閱學校規定: 查詢該私立中學公布的《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確認其具體的收件窗口。
直接聯繫: 向學校的學務處、教導處或人事室詢問,或直接聯繫學校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通常會由其中一個行政單位擔任執行秘書)。
向主管機關尋求協助: 如對學校處理有疑慮或行為人是校長,可直接向學校的主管機關(教育局/部)尋求協助和申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