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信稱義

「因信稱義」(Justification by Faith)是基督教信仰中核心的法理與救贖教義。

簡單來說,它的意思是:一個罪人得以被上帝宣告為「義人」(無罪、清白、與神和好),不是靠著自己做了多少善事、積了多少功德,而是單單藉著「信靠耶穌基督」在十字架上所成就的救恩。

這就像一場「法庭上的大反轉」:人類因罪原本被判死刑,但耶穌自願代替人類受刑,並把祂個人的「完美義行」無償轉移到信徒的帳戶上。上帝這位最高法官看著信徒時,不再看見他們的罪,而是看見耶穌的完美,因而宣判:「無罪開釋,視同義人!」

核心內涵的三個關鍵

「因」信: 信(Faith)不是一種「功德」,而是一雙「接受禮物的手」。稱義的「源頭」是神的恩典,「管道」是人的信心。

「稱」義: 這是一個法律身分的宣告(Declared righteous),而不是指這個人的道德頓時變得完美無瑕(Made righteous)。

「非」行為: 基督教不反對「好行為」(雅各書提到信心沒有行為是死的),但行為是稱義之後結出的「果子」,而不是換取稱義的「門票」。

聖經依據

「因信稱義」在聖經(特別是新約保羅書信)中有著非常嚴密且大量的論述:

1. 最直接的宣告:因信撇開律法的行為

「所以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羅馬書 3:28)

「既知道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穌基督,連我們也信了基督耶穌,使我們因信基督稱義,不因行律法稱義;因為凡有血氣的,沒有一人因行律法稱義。」(加拉太書 2:16)

2. 救恩的本質:是白白的恩典與禮物

「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如今卻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地稱義。」(羅馬書 3:23-24)

「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神所賜的;也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以弗所書 2:8-9)

3. 舊約的根基:亞伯拉罕的榜樣

保羅強調「因信稱義」並非新約憑空發明的觀念,早在舊約時代,信心就是被神納入正軌的唯一途徑:

「亞伯蘭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創世記 15:6)

「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就有可誇的,只是在神面前無可誇。經上說什麼呢?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羅馬書 4:2-3)

歷史的迴響

這個教義在 16 世紀引發了歷史上著名的「馬丁路德宗教改革」。當時馬丁路德讀到羅馬書 1:17 「義人必因信得生」時,如獲重釋。他意識到人再怎麼苦修、買贖罪券、行善,都無法滿足神絕對聖潔的標準;唯有放下自以為義的掙扎,謙卑接受耶穌的義,心靈才能得著真正的平安與自由。

社群:天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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