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捐款,可以轉為基金會本金,擴大基金會規模嗎?是的,可以將收到的捐款轉為基金會的本金(法律上正式名稱為「基金」),藉此擴大基金會的資產規模並強化財務結構。
不過,為了防止財團法人假借累積本金之名進行避稅或囤積資金,台灣的《財團法人法》對此有非常明確的規範。這並不是會計帳上直接轉過去就完事了,必須滿足以下三大核心條件:
轉列本金(基金)的三大關鍵門檻
1. 鐵律:前三年度公益支出必須達 60%
這是最常被忽略的魔鬼細節。依據《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第 5 條規定:
基金會如果想把成立後新取得的財產(如這筆捐款)轉列為基金本金,前三個年度用於推動章程公益業務的支出總額,必須達到前三年度總收入(包含捐贈、基金孳息等)的 60% 以上。
規定的目的:政府要確保你的基金會確實有在認真做公益,而不是把收到的捐款都鎖進本金裡不花。
豁免條款(例外):如果貴基金會目前的基金總額在實質新臺幣 5,000 萬元以下,則不受這個「前三年支出達 60%」的限制,可以直接轉列。
2. 董事會決議與法院變更登記
在法律上,「基金」屬於必須向法院登記的法定財產。
法定程序:收到捐款後,必須召開董事會,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將這筆特定捐款「列入基金」。
主管機關與法院:董事會通過後,要檢具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如教育部、衛福部等)核備,最後必須向法院聲請變更法人登記(變更財產總額)。只有完成法院的變更登記,這筆錢才正式算作基金會的本金。
3. 尊重捐款人的指定用途
如果該外國公司在捐款時,特別在捐贈合約或合意書中註明「本筆款項指定列入基金會基金/本金,長期留存」,這屬於指定用途的捐贈,基金會依其意願轉列最無爭議。
如果捐款人沒有特別指定(屬於一般捐款),基金會在符合上述第一點(支出達 60% 或基金在五千萬元以下)的條件下,依然可以透過董事會決議自行將其轉為本金。
財務調度的小提醒
一旦將捐款正式轉列為法院登記的「基金(本金)」後,根據《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原則上就不能隨意動用這筆動產了!基金會之後通常只能動用它所產生的「孳息」(例如存款利息、或是法令允許的穩健投資收益)。因此,在決定把捐款鎖進本金之前,務必先盤點基金會未來幾年的基本營運開銷,確保流動資金充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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