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收到捐款,沒用完的,可如何處理?法源是?基金會收到捐款如果當年度沒有用完,在法令上會被視為「結餘款」。這筆錢絕對不能隨便分掉或隱匿,必須留在基金會帳上。
至於該如何處理,主要取決於這筆捐款是「一般日常捐款」還是「公開勸募活動(如賑災、特定專案)的捐款」。這兩者的處理方式與適用法源截絡不同,以下為詳細拆解:
情況一:一般日常捐款的結餘(最常見)
如果這筆錢是外國公司主動匯入、或是基金會平時定期定額收到的捐款,沒用完的錢會併入當年度的會計結餘。
處理方式:
未達 60% 門檻需提「留用計畫書」: 為了享受免稅優惠,基金會當年度的公益支出通常必須達到總收入的 60% 以上。如果因為這筆大額捐款沒花完,導致當年度支出比例低於 60%,基金會必須向主管機關(如教育部、衛福部)提交「結餘款留用計畫書」,說明這筆沒用完的錢預計在未來幾年(通常為 4 年內)要如何花在公益業務上。
准予留用:核准後,這筆結餘款就可以合法的存著,並在未來年度依計畫陸續支用。
📌 主要法源: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 2 條第 1 項第 8 款 規定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需達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 60% 以上;否則應擬具留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留由以後年度使用(最長 4 年)。
情況二:透過「公開勸募」收到的專案捐款
如果這筆捐款是基金會向政府申請核准,發動大眾或企業針對特定計畫(例如:弱勢兒童午餐計畫、震災募款)進行的公開募款。
處理方式:
專款專用與計畫變更: 勸募活動結束後,如果還有剩餘款項,絕對不能直接挪用到基金會的其他一般行政開銷。
流用程序:基金會必須將「剩餘財產使用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變更或核備,將沒用完的錢繼續用於與原本勸募目的相同或類似的公益事業中,且必須定期公開徵信。
主要法源:
《公益勸募條例》第 19 條 勸募對象所得之財物,應依主管機關核准的計畫使用。如有剩餘,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於一定期限內用於與原勸募目的相同或類似之事業。
情況三:在等待花掉期間,沒用完的錢可以放哪裡?
無論是一般結餘還是專案結餘,在還沒有實際花出去之前,這筆「閒置資金」不能拿去高風險炒股或隨意借給他人。
處理方式(合法的財產運用):
存放於金融機構(定存或活存)。
購買公債、國庫券、定期存單。
在一定限度內,購買業務相關之動產、不動產。
購買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低風險、穩健型金融商品(例如:績優權值股、ETF,但各主管機關有不同的比例限制)。
📌 主要法源:
《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 明文限制財團法人財產(含結餘款)的運用範圍,採取「正面表列」,以確保資金安全,避免公益資產流失。
簡單來說,沒用完的錢可以留到以後年度繼續用(一般捐款要提 4 年免稅計畫,公開勸募要提變更計畫),或者,經董事會與法院程序轉為本金。
《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規範了財團法人財產的「其他運用及投資方法」,旨在確保資金運用安全可靠。根據該條項規定,財產運用方法除存放金融機構與購買不動產外,還包含以下幾種具體方式:
特定有價證券: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或銀行與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公司債與受益憑證:本於安全可靠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以及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受益憑證。
股票投資限制:得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得經主管機關許可,購買有助於增加財源並符合安全可靠原則之其他投資項目。
社群:皇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