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財產請求權」「遺產繼承」

「剩餘財產請求權」「遺產繼承」是一個在坊間流傳非常廣,但「不完全正確且常被誤解」的說法。

很多人會口耳相傳「配偶可以先分一半,剩下的一半再跟孩子平分」,但事實上,台灣的民法沒有「配偶可以直接無條件先分走一半遺產」這樣的規定。

這個說法的由來,其實是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遺產繼承」這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步驟混為一談了。

以下拆解這兩者的法源依據、計算邏輯,以及為什麼大家會誤以為「先分一半」:

第一步:釐清「剩餘財產分配」與「遺產繼承」的差別

當夫妻其中一方過世,他們的財產分配其實有先後順序,要分兩階段計算:

階段 1:清算夫妻財產(生存配偶先拿回屬於自己的部分)

法源依據: 《民法》第 1030 條之 1(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規定內容: 夫妻若採用「法定財產制」(台灣絕大多數夫妻的預設制),當關係消滅(其中一方死亡)時,雙方「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後,財產少的一方,可以向財產多的一方請求「雙方差額的一半」

為什麼被誤解成「先拿一半」?

假設先生過世時,他的婚後財產是 1,000 萬元(無負債),而太太長年當家庭主婦,婚後財產是 0 元。

這時太太依法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兩人的差額是 1,000 萬,太太可以要求分得差額的一半,也就是 500 萬元

這 500 萬在法律上被視為「太太平日對家庭貢獻應得的財產」,不屬於先生的「遺產」

關鍵誤區: 只有在「生存配偶婚後財產為 0,且過世配偶財產很多」的極端情況下,看起來才像是配偶「先分走一半」。如果太太手上的婚後財產比先生還多,太太不但不能先分一半,反而拿不到這筆錢。此外,如果是透過「繼承、無償贈與、精神慰撫金」拿到的財產,也不能算進去清算。

階段 2:分配真正的「遺產」

法源依據: 《民法》第 1144 條(配偶的應繼分)。

規定內容: 先生原本的 1,000 萬中,扣除給妻子的 500 萬剩餘財產分配後,剩下的 500 萬才是法律上真正的「遺產」

分配比例: 依民法第 1144 條第 1 款,這 500 萬遺產由配偶與子女「按人數平分」。如果太太和 2 個孩子(共 3 人)平分,每人拿 $\frac{1}{3}$(即約 166.6 萬元)。

以前有修法嗎?

沒有。 台灣的民法繼承編在「配偶與子女共同繼承時,按人數均分」這條規定上,一直以來都沒有修改過

之所以會產生這個「先分一半」的都市傳說,主要是因為 《民法》第 1030 條之 1(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在 民國 74 年(1985 年) 才立法增訂的。

在此之前,若配偶一方死亡,財產直接被歸為遺產進行平分。1985 年修法增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後,法律允許生存配偶可以先「清算夫妻財產」來保障弱勢配偶。因為這條法律「差額平均分配」的特性,才被大眾簡化、誤傳成了「配偶可以先分 2 分之 1,剩下再平分」。

💡 結論總結

配偶直接先分一半遺產? ❌ 法律無此規定。

配偶與子女平分遺產? (法源:《民法》第 1144 條)。

配偶有機會先拿到「夫妻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 (法源:《民法》第 1030 條之 1)。

在實務上,懂法律的生存配偶會先向國稅局申報「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來扣除遺產總額,達到合法節稅並保障自己財產的效果,隨後剩下的財產才會由配偶與子女共同繼承均分。

社群:奇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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