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大家在討論房價高漲和新青安貸款的問題,我們注意到,相關的法規是銀行法第 72-2 條。
法規名稱: 銀行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 72-2 條
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之百分之三十。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為鼓勵儲蓄協助購置自用住宅,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購屋儲蓄放款。
二、以中央銀行提撥之郵政儲金轉存款辦理之購屋放款。
三、以國家發展委員會中長期資金辦理之輔助人民自購住宅放款。
四、以行政院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及國家發展委員會中長期資金辦理之企業建築放款。
五、受託代辦之獎勵投資興建國宅放款、國民住宅放款及輔助公教人員購置自用住宅放款。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規定銀行辦理前項但書放款之最高額度。
如果因為銀行有「限貸」的壓力,購屋族可以有些變通的方法。例如:
比較中小型的商業銀行,例如:台中銀行、高雄銀行、上海商銀等。
特別的金融機構,例如:壽險公司、郵局等。
專業銀行,不受《銀行法》第72-2條的規定限制,例如:土地銀行、農漁會、信用合作社等。
社群:小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