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沒有工作證的外國人,到私立中學擔任志工協助教學或社團」一事,依照台灣現行法律,這確實有違法之虞。以下為詳細拆解其法律風險、認定邏輯,以及如何透過合法途徑解決:
一、 這樣做為何會違法?
在台灣的《就業服務法》規範下,外國人若要在境內提供勞務、從事工作,採取的是嚴格的「許可制」:
「無償志工」也可能被視為非法工作:很多人以為只要「沒有領薪水(無償)」就不算工作,但勞動部與司法實務見解認為:只要外國人在國內提供勞務、協助學校運作,即使名義上是「志工」且無對價報酬,若學校對其有指揮監督、排班或工作指派等事實,仍可能被主管機關認定實質上屬於「提供勞務」。
法規限制與裁罰:
對外國人的罰則: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3條及第68條,未經許可在台工作,可處 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甚至可能面臨限期出境或影響未來居留權益。
對學校(或負責人)的罰則:若學校容留或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從事工作,依同法第44條及第63條(或第57條),可處 新臺幣 15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
二、 如何做才能「合法化」?
要讓這位外國人在私立中學合法協助一般課程或社團活動,不能單純以「志工」名義規避,必須視其身分背景循以下合法途徑申請:
情況 A:該外國人是「在台留學生或僑生」
如果該外國人目前正在台灣的大專院校就讀(外籍生、僑生),想要在私立中學工讀或實習(包含無薪實習、志工性質的教學協助):
解法:必須先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學生工作許可(Work Permit)。
注意事項:取得工作許可後才可合法前往,且除寒暑假外,每週工作時數不得超過 20 小時。
情況 B:該外國人是「社會人士」(非在台學生)
如果是從國外來、或是畢業後留在台灣的一般社會人士,若要進入私立中學教書或協助課程:
解法:必須由學校作為聘僱單位,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相關規定,為其申辦正式的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工作證)。
資格限制:
若是擔任外語課程教師,須符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之資格。
若是協助一般學科或社團,必須符合教育部及勞動部對於外國人來台從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或特定教學項目的法規標準,通常無法單純以「志工」名義任意核發工作證。
三、 實務建議
切勿私下配合:私立學校對於主管機關的稽查較為嚴格,校方若讓無工作證之外國人直接站上講臺或帶社團,極易遭到檢舉並面臨高額裁罰。
確認身分並走對程序:請先釐清該外國人的目前居留簽證身分(是學生、短期停留、或是已持有居留證)。若是學生身分,請務必先協助其上網申辦學生工作許可證,並控制在法定時數內,才能兼顧教學熱忱與合法性。
請問這位外國人目前在台灣的身分(例如是大學生、碩博士生,還是純粹社會人士),以及預計協助的性質是什麼呢?我可以根據具體背景提供更精準的申請方向。
若學校對這外國人沒有指揮監督、排班或工作指派等事實,且學校已有指派台灣教師,這外國人只是協助台灣教師與學生,有違法嗎?如果有違法,如何作,可以合法化?
這是一個在實務上非常經典且容易踩雷的法律情境。即使「學校沒有直接指揮監督、有台灣教師在場主導,且外國人純粹從旁協助」,在現行台灣的行政與司法實務認定中,依然存在極高的違法風險。
以下為您深入拆解主管機關(勞動部與地方勞工局)的認定邏輯,以及若要合法化該如何處理:
一、 這樣做為什麼仍可能有違法疑慮?
「無償」與「有無指揮監督」並非安全護身符:依據勞動部(前勞委會)歷年的相關函釋,就業服務法所稱的「工作」,認定核心在於「有沒有客觀上提供勞務的事實」。
實務上,主管機關查緝時,往往不管你們內部如何定義(說是志工、好友幫忙、觀摩或純粹協助),只要外國人「定期或經常出現在學校特定場域,並實際從事與教學、活動帶領、學生互動有關的勞務」,就會被推定為有「工作事實」。
就算該外國人旁邊隨時有台灣老師陪同,主管機關也可能認定其為「實質提供教學輔助勞務」。
私立學校的特殊敏感性:校園環境公開,若有家長檢舉、民意代表關切或勞工局不定期的勞動檢查,學校只要容留沒有合法身分的外國人在校內提供這類協助,學校負責人與校方就可能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面臨 15萬元至75萬元 的高額罰鍰;外國人本身也會被處 3萬元至15萬元 罰鍰。
二、 如果希望這件事完全合法,該怎麼做?
要讓這位外國人名正言順地在私立中學協助教學或社團,不能靠「沒有指揮監督」來免責,必須讓他的身分與參與形式取得法源依據:
方案 1:如果該外國人是「在台學生(僑外生)」
若他目前在台灣的大專院校就讀(例如大學部或研究所的外籍生、僑生):
合法化做法:他必須先透過學校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學生工作許可(Work Permit)」。
注意事項:取得許可後,他在私立中學協助課程或社團即為合法,但必須遵守學期中每週工作時數不得超過 20 小時的限制(寒暑假則無此時數限制)。
方案 2:如果該外國人是「社會人士」或「短期停留者」
若他並非台灣大專院校學生,純粹是社會人士或外國友人:
不能以「志工」或「無償幫忙」名義長期進入校園協助教學。
合法化做法:學校必須正式將其視為「外國專業人員」,依規向教育部及勞動部申請合法的工作許可(工作證)。
實務難點:由於台灣對外國人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任教或協助教學有嚴格的資格限制(通常須具備特定的外語教學資格或專門技術),若只是一般性課程或社團的「旁副手」,很難符合現行法規核發工作證的要件。
三、 實務替代建議
如果上述的合法工作證申請窒礙難行,為了完全避開《就業服務法》的違法風險,建議採取以下安全作法:
改以「純粹訪客 / 觀摩交流」性質辦理:
如果他只是偶爾來學校一次、兩次(例如進行半天或單日文化分享、國際交流講座),以「受邀訪賓」或「示範觀摩」身分出席,且不具備持續性、規律性的勞務提供,通常不會被認定為非法工作。
但必須避免:長期、固定排班、每週固定時間到校「協助」某個班級或社團,因為這在稽查時極易被認定為實質勞務。
避免直接實質接觸教學線:若無合法工作許可,切勿讓外國人介入學校正規課程、成績評量或社團帶領的核心運作,以免因檢舉而衍生後續龐大的行政裁罰與法律爭議。
社群:志工


